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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丘海大道等21条道路PPP项目竞争性磋商的变更公告

信息来源: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公告类型:更正公告 发布日期:2016-06-23 19:35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ZSFH2016-HK-J005
原公告项目名称 海口市丘海大道等21条道路PPP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16-06-14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更正内容 磋商保证金接收账户变更
更正日期 2016-06-23
三、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单位名称 海口市市政管理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98-68723921
采购单位地址 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5号北楼5楼
代理机构名称 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5101623239
代理机构地址 海口市
项目联系人 李先生 电话 0898-68723921
详细信息 相关公告
    

关于海口市丘海大道等21条道路PPP项目竞争性磋商的变更公告

 

一、原公告项目名称:海口市丘海大道等21条道路PPP项目

二、原公告项目编号:ZSFH2016-HK-J005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首发公告日期:2016年6月14日

五、相关内容变更

首次变更公告时间:2016年6月15日

首次变更公告主要内容:磋商保证金接收账户变更。

本次对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一卷供应商须知、第二卷PPP项目合同、第三卷合资合作协议”的内容做如下变更:

(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一卷供应商须知  第一章磋商邀请函  四、磋商保证金”,第4页“交纳形式”,以及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一卷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7页“16  磋商保证金形式”修改为:

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银行保函、支票、本票或银行转账等形式交纳。采用支票、本票或银行转账等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的,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在截止时间前交纳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可按银行常规保函格式,竞争性磋商当场查验保函原件并由采购代理机构收执。

(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一卷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磋商、评审与成交  四、磋商程序”,第30页“5.采购人确认评审报告及成交供应商,并公告成交结果”以及“6. 签订PPP项目合同”修改为:

5.采购人确认评审报告及候选成交供应商,并依次进行确认谈判,确认谈判结果经预成交结果公示后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

采购人应当在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确定后,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依次与候选成交供应商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成交供应商即为预成交供应商。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候选成交供应商进行重复谈判。

采购人应当在预成交供应商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成交供应商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成交结果和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预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为维护国家的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和拒绝任何或全部谈判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做任何解释。

采购人有权利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的程度决定接受其全部或部分的谈判。

6.签订PPP项目合同

成交结果公告后,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或项目公司签署。

PPP项目合同的签署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

(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一卷供应商须知  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36页“(一)项目前期费用的承担”,由“项目咨询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等费用作为项目前期费用,”修改为“项目咨询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等费用作为项目前期费用,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一卷供应商须知  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37页“(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由“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需在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十五(15)日内一次性出资到位。”修改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的首批出资金额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需在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十五(15)日内一次性出资到位。其余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按照项目进展情况逐步出资到位,且须满足项目融资的需求。”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一卷供应商须知  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37页“(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第三卷合资合作协议,第8页4.2出资方式:由“如成交供应商或海口市城建集团一方注册资本金出现迟缴,则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修改为“若成交供应商注册资本金出现迟缴,则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一卷供应商须知  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37页“(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由“如因项目规模或贷款条件调整导致需要追加项目资本金的,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追加项目资本金的义务。追加项目资本金后,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保持不变。”修改为“如因项目规模或贷款条件调整导致需要追加项目资本金的,由成交供应商和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原股权比例同比例追加项目资本金。追加项目资本金后,项目公司股权比例、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保持不变。”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一卷供应商须知  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40页“(七)担保条款”,由“成交供应商应为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修改为“成交供应商应为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一卷供应商须知  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40页“(八)对项目公司的监管”,由“项目公司应将监理费用支付至市政管理局指定账户,由市政管理局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监理费用。”修改为“项目公司应按照市政管理局指令支付监理费用。”

(9)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一卷供应商须知  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42页“(十)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基准的认定”,由“4、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为受益人,意外伤害险、失业保险保费由政府方承担;”修改为“4、工程一切险、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失业保险保费经相关部门审定后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其中,工程一切险、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受益人为项目公司;”

(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一卷供应商须知  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43页“(十)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基准的认定”,由“6、由海口市审计局组织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对项目建安工程量、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使其实现预期的功能。由海口市审计局、咨询中介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三方合同,项目公司按海口市审计局通知支付审计费,审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修改为“6、由海口市审计局组织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对项目建安工程量、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使其实现预期的功能。自项目公司递交全部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海口市政府审计部门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的相关工作。由海口市审计局、咨询中介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三方合同,项目公司按海口市审计局通知支付审计费,审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1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一卷供应商须知  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43页“(十)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基准的认定”,增加:“7、项目建设相关税费支出,由项目公司承担,经财政部门审定后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8、建设期的资本金占用成本,征地拆迁部分资本金以成交供应商投报的资本金回报率(征地拆迁费)单利计算、非征地拆迁部分资本金以成交供应商投报的资本金回报率(非征地拆迁费)单利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到账资金(到达项目公司账面上的资金)×相应的资本金回报率×到账时长,并在运营期每年平摊支付。资本金内征地拆迁部分与非征地拆迁部分的比例以最终竣工决算金额中的征地拆迁费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确定。”

(1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一卷供应商须知  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46页“(十二)政府付费机制”,由“单个子项目完成海口市现行规定的所有竣工验收手续后即进入运营期”修改为“单个子项目完成海口市现行规定的初步竣工验收手续后即进入运营期”。

由“以单个子项目完成海口市现行规定的所有竣工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日起至运营期首个自然年的12月31日的自然日天数计算首个自然年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修改为“以单个子项目完成海口市现行规定的初步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日起至运营期首个自然年的12月31日的自然日天数计算首个自然年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1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一卷供应商须知  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48页“政府付费计算表”,增加:12.建设期资本金占用成本年支付额,对应备注为=-PMT(序号10,序号7,序号4的建设期实际占用成本,0,0)-PMT[序号9,序号7,(序号2+序号3-序号4)的建设期实际占用成本,0,0]。表内余下内容的序号相应调整。

(1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一卷供应商须知  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49页“(十二)政府付费机制”,删除“因工程建设所产生的税费由项目公司承担。”

(1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二卷PPP项目合同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12条项目前期工程”,第25页12.1(2),由“本合同签订后,本项目未完成的前期工作仍由甲方作为实施和申报主体,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具体事项由甲乙方及供应商共同签订三方协议确定。”修改为“本合同签订后,本项目未完成的前期工作由乙方作为实施和申报主体,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相关服务单位签订。”

(1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二卷PPP项目合同  第六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5条建设项目总投资”,第33页“15.2 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项目总投资具体组成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以发改投资(2016)1325号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规定列示。”修改为“建设项目总投资具体组成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以发改投资(2006)1325号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规定列示。”

(1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二卷PPP项目合同  第六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5条建设项目总投资”,第34页“15.3建设项目总投资计价原则”,由“(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无形资产费用、其他资产费用的总和,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据实结算;”修改为“(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无形资产费用、其他资产费用的总和,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据实结算。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二卷PPP项目合同  第六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6条融资方案”,第35页“16.2资金管理”,由“(4)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乙方建安费用支出不得超过概算批复额的80%,其余款项支付须待竣工决算完成后进行支付。”修改为“(4)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乙方的单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高于合同价的30%,支付时间不早于单项工程开工前30天。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到工程批复概算的85%停止拨付资金,待工程结算审定后支付至工程批复概算的95%,工程批复概算的5%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结束后付清。”

(19)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二卷PPP项目合同  第十一章违约和终止  第31条不可抗力”,第70页“31.5损失承担原则”,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修改为“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5:5的比例共同承担。”

(2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三卷合资合作协议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审计及税务”,第24页“11.1.6”,由“甲方仅承担注册比例入股资金7630万元整,且以项目前期投入费用入股,之后公司运作所需的融资资本金、工程建设费用等一切资金,均由乙方负责筹措。”修改为“甲方仅承担注册比例入股资金7630万元整,其余公司运作所需的融资资本金、工程建设费用等一切资金,均由乙方负责筹措。如因项目规模或贷款条件调整导致需要追加项目资本金的,由甲乙双方按照原股权比例同比例追加项目资本金。”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二卷PPP项目合同及第三卷合资合作协议”中条款如与本次变更公告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次变更公告内容为准。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海口市市政管理局

地址: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5号北楼5楼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898-68723921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中设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46号院

联系人:沈先生

联系电话:15101623239

邮箱地址:enock521@126.com

 

原采购公告及磋商文件、首次变更公告内容与本次变更公告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次变更公告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海口市市政管理局

北京中设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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