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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财采[2020]5021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0-12-09

当事人:余同成

单位名称:海南金润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金贸中路1号半山花园海天阁1928室

 

    一、违法事实

2020 年7 月4 日,你单位在接受海南华侨中学高中部学生宿舍储物柜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的《情况说明》称王明乐是你公司的经理。经查,王明乐并非你公司员工,你公司指使无关人员谎称其为公司管理人员,以曾参与投标并以公司管理人员身份接受调查询问。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在该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7500元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由受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人: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账  号:10080346361001000177777

开户行名称:邮储银行省直属支行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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