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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定财采〔2021〕1 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1-01-29

一、项目编号:HNZR2020-033(C包)

二、项目名称:中共定安县委党校母瑞山基地各功能区配套用品及设备购置项目(C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南厨玛特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88号金山小区C单元1008室

被投诉人1:中共定安县委党校

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中南街112

被投诉人2:海南正荣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垦路3号碧湖家园4栋2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一)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不受理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第二次质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投诉事项2:本项目采购文件用户需求书内多项采购标的物技术参数没有按法律规定要求进行细致明确的描述,给投标人对本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带来极大困扰及不便,严重阻碍了投标人正常参与本次釆购活动,违反了相关釆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投诉事项3: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核心产品热成像半球型网络摄像机的名称以及技术参数指标均指向特定品牌。                                     

(四)投诉事项 4:本项目采购文件所要求授权相关的内容涉及唯一性和排他性,不符合政府采购精神。投标专用章不存在于公安局备案,存在私刻或不具备法律效力风险,将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佐证存在诚信风险。

(五)投诉事项5:本项目采购文件核心产品②制造厂商要求,要求提供的证书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投诉事项6:勘查现场存在违规现象,设计方案评审标准未量化细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第二章“供应商需知”的第六条第4项4.3中已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并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受理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再次质疑。该条款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即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采购文件的公告属于一个采购程序环节,投诉人对采购文件先后提出两次质疑,被投诉人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不予受理第二次质疑并不违反法律和采购文件规定。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第一次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而非就同一个采购程序环节提起第二次质疑,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本投诉事项中关于产品参数、功能等描述不全的问题,经投诉人第一次质疑后,被投诉人已于2020年11月16日发布更正公告进行更正,增加了相关必要描述,细化了产品参数、功能需求设置。并且本项目全部4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能响应采购文件中的相关产品要求,可说明采购文件中相关参数描述修改后已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鉴于参与本项目C包的四家投标供应商海南中强世纪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海南同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肇彤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美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可以响应采购需求的产品,且还存在其他厂家能够提供各自品牌满足要求的上述设备,采购需求并不存在限定品牌的排他性,本项投诉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中对于该热成像半球形网络摄像机的需求设置并未指定某一具体品牌,并非仅有海康威视品牌具有符合采购需求的热成像半球形网络摄像机产品,如本项目其他投标人提供的浙江宇视等不同品牌及浙江大华、天地伟业等其他品牌都具有符合需求的产品,采购需求并不存在限定品牌的排他性。

该摄像机属于厨房的监控设备,根据厨房存在高温度、高湿度、高烟雾、有明火、多电路、电压负荷大、易燃气、液、固体失火等安全风险,为防止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此产品须具备远程监控、热成像、自动监测温湿度及烟雾、吸烟动作、根据温度突变自动报警等功能。该项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规定,本项投诉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4: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并未将产品制造厂商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资格要求,只作为得分项,以保障所采购的产品质量以及售后维保的服务,且需求没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构成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确保售后服务及供货渠道的合法性,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售后服务承诺函是合理的需求设置,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

关于允许使用产品制造厂商加盖“投标专用章”的证明文件问题,未在公安部门备案不代表不能产生相关的法律效力,也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企业使用投标专用章。该设置属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潜在供应商投标提供便利的合理设置,本项投诉不成立。

(五)投诉事项5: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是由国家相关部委、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认定的,可以证明该设备制造厂商的综合实力较好,保障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如前所述,厨房监控设备对于保障基地的安全较为重要,该项设置有助于保障项目采购设备的质量及采购产品安全性、可靠性,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并且,在该行业领域的具有多家知名厂商具备上述条件,并未导致限定产品品牌,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项投诉不成立。

(六)投诉事项6:由于勘查现场并不是禁入区域,投标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进行勘查。为方便潜在投标人能提供与采购需求相符合的投标文件,被投诉人已在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中删除了现场勘查此项内容,增加了平面图设计这一项评分标准。该项采购需求设置合理,不存在需求不完整或不明确的问题,实际上也没有影响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进行响应。

设计方案的评审标准已细化量化到三个区间,各投标供应商的设计方案由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系从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服务平台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评审活动受定安县政务中心的监督与见证,并未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安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安县财政局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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