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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定财采〔2021〕2 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1-01-29

一、项目编号:HNZR2020-033(C包)

二、项目名称:中共定安县委党校母瑞山基地各功能区配套用品及设备购置项目(C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南中强世纪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118号三叶铭豪广场2楼

被投诉人1:中共定安县委党校

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中南街112

被投诉人2:海南正荣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垦路3号碧湖家园4栋2层

相关供应商:海南同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广场西路南航海韵花园8栋803房二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一)投诉事项1:本项目业主单位及代理机构评标过程的相关行为属于非法干预评审活动,影响采购公正。

(二)投诉事项2:本项目C包中标人海南同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未实际响应采购文件要求,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不严谨,为本项目C包中标候选人海南同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高价中标提供便利条件。本项目其他三家投标供应商都没有参加现场勘察,若非与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提前有过对接,不可能凭自己想象设计出本项目的相关方案。

(三)投诉事项3:本项目评审结果不合理,评审专家为本项目C包中标人海南同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高价中标提供便利条件。投诉人经营厨房设备相关配套行业已经十年,目前在海南厨房设备业内也小有名气,属于专业性较强,行业经验较丰富的领跑企业。本项目C包中标单位海南同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做信息相关的公司,本身专业领域最强的并不在厨房设备范围内,且没有参与现场勘查及测量现场,其投标文件页数低于投诉人,相比投诉人制作的整套投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方案、项目整体售后服务及培训方案总页数将近三百页根本不在一个档次范围内,投诉人不应当在设计图纸及方案、项目整体售后服务及培训方案二项丢分过多。

(四)投诉事项 4:本项目三个标段同属于最高价中标,且A/B包仅有三家供应商,本项目除投诉人外相关供应商根据天眼查结果显示存在关联关系,涉嫌串通投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审过程系在定安县政务中心的监督与见证下完成,评标室的电脑和打印机故障需要借用开标室电脑和打印机,代理机构需电话通知各投标人来进行二次报价与磋商等情形,不属于违法行为,投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结合专家评审意见以及中共定安县委党校盖章的《现场勘查证明》,海南同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也就是与投诉人同日参与了现场勘查。投诉人主张海南同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未参与现场勘查与事实不符,投诉人关于海南同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进行现场勘查但是作出了详细设计图纸是由于与被投诉人预先串通的推断不成立。

海南同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供了相关定制产品的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其中包括东莞市天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星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定制产品。该公司投标文件已经过专家评审通过资格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其所投产品不存在未响应品牌型号和技术参数指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本项投诉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由于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进行评比,海南同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经评审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评审要求和方法,推荐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五条中“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的规定。

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厚度和采取的设计标准与本项目磋商文件中的设计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得分高低没有必然联系。本项目评审专家系从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服务平台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未发现评审过程、评审专家存在违法情况,投诉人主张评审结果不合理没有事实依据,本项投诉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4:本项目各投标供应商及中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同一行业领域的企业存在数次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竞争属于符合常理的现象,没有证据证明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的行为。

价格在综合评分中占有相应的比例,但不是唯一的评审因素,报价低的供应商应当获得更高的价格分数,但并不必然中标。本项目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推荐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主张高价中标就存在串通违法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安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安县财政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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