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文军等五位专家的行政处罚公告
一、项目编号:ZZHQ-HN-2021-60
二、项目名称:招聘儋州市中小学生安全应急综合演练基地 运营团队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吉文军、钟恒、李爱华、李文珏、黄秀娟
四、基本情况
经查,2021年6月25日吉文军、钟恒、李爱华、李文珏、黄秀娟等五名评审专家,吉文军作为组长,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该项目的评审工作。根据监控视频,在评审一开始即“分工合作”,吉文军向其它4名评审专家分配评审任务,由五位专家分别负责评审其中的一家投标公司,并参照其他人员评选结果,在组长吉文军的指导下,对评审结果进行修改,明显违反“独立评审”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四位专家在评审室内相互之间来回串岗,在现场大声喧哗,吉文军在现场多次走到其他评审专家电脑面前进行操作、与其他评审专家讨论评选意见、发表参评单位排名、向儋州交易中心专家黄秀娟传达评分情况等影响评审结果的倾向性意见,逐项向儋州交易中心专家黄秀娟传达部分打分结果,由黄秀娟进行填写,其他现场专家亦根据吉文军的意见进行打分。以上行为已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一是违反独立评审原则;二是违反评审工作纪律;三是违反公平、公正以及审慎原则。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对吉文军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2.对钟恒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3.对李爱华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4.对李文珏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5.对黄秀娟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限以上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入以下账号:
银行账号:9558852201000069881
收款单位: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开户银行:工行儋州城北支行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儋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