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HNJY2023【96】
二、项目名称: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江东院区永久性方舱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救治能力提升项目(A包)
三、相关当事人:海南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彬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世贸东路2号世贸雅苑H座23H房
四、项目基本情况
举报人认为当事人投诉材料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应标。经查,该项目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局认为,宏康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一)对海南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330万元)千分之八的罚款,即人民币26400元;
(二)将海南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