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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率先出台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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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财政厅遵循“绩效优先、问题导向、分类实施、公开透明、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购买主体负责承担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真实性负责;承接主体应当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如实提供与绩效评价相关台账资料。

二是明确评价范围。明确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资金量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党委政府着重推进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确定第三方绩效评价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确保绩效评价内容重点突出、指标有针对性,并逐步扩大评价范围。

三是健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类别、所属领域的不同,针对政府购买服务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指标体系要包含共性指标,重在合理设置个性指标。明确提出应赋予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较大权重,并依据项目性质内容、行业领域特点及是否直接面向公众提供、便于明确受众对象等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四是确定择优选择评价机构的程序。明确第三方机构选择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以资质、声誉、业绩、服务等要素为重点,采取综合评分法等方式,从符合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中确定。

五是加强经费管理。对于一般项目,评价费用在购买主体的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中统筹安排;对于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确定实施的重大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或多个项目一并开展评价工作的,可以单独安排预算。评价经费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六是强化结果运用和监督管理。评价得分按百分制测算,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三档。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合同资金支付、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同时,加强评价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等措施,对失信、违规评价机构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与承接评价工作,强化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第三方机构的激励约束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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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率先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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