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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临财采决〔2020〕 6 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0-12-07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临财采决〔2020〕 6 号)

 

一、项目编号:HNXJ-2020-031

二、项目名称:临高县2020年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湛江燕塘乳业有限公司

地址:湛江市麻章区金园路17号

被投诉人1: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三叶东路玖九华府B904

被投诉人2:临高县教育局

地址:临高县临城镇江南东路

相关供应商1:海南旭杨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凤凰花城蓝海佳园1幢2单元301室

相关供应商2:海南汇鲜达智能配送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华信路花园新村5号大通小区华信大厦5楼北头5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一)投诉事项1:本项目的A包、B包中标人的投标书提供资料存在虚假嫌疑,其在投标书中的签名涉嫌不为同一人所签或为伪造的、不能通过认证、不可靠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海南旭杨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原厂商(制造商)及原产地”一栏填写的“北京三元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有梦食品有限公司” 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法查询到,也就是海南旭杨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学生奶、面包等投标产品是未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所生产的。代理机构质疑回复查证不严谨。

(二)投诉事项2:本项目的A包、B包中标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登记“乳制品”,为非合资格投标人。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对于投诉人的《质疑函》中的质疑内容没有正面回应,有不作为的嫌疑。

(三)投诉事项3:投诉人在国家认监委未查询到A包中标人海南旭杨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该证书无国家认监委认证则商务评分至少扣10分,投诉人认为A包中标人海南旭杨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得分最高为90分。并且海南旭杨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学生奶、面包等投标产品是未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所生产的,其投标应当无效,对其得分的真实性、所得分数的中标可能性存疑。代理机构质疑回复显得过于笼统,没有提供具体内容及依据,并且其未公开其他供应商的评审得分。

(四)投诉事项 4:代理机构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质疑回复》的格式没有按相关规定书写,显得不专业、随意及敷衍。

另查明,本项目A包和B包已于2020年9月16日签订《采购合同书》,并且上述合同的履行期限约定为2020年9月21日开始,已开始履行送餐服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政务中心使用的招投标系统的页面显示,在供应商的授权代理人没有预留电子签名时,该系统会提供用鼠标在电脑上书写作为电子签名的页面,故其授权代理人在该页面用鼠标进行签名操作。该操作是系统所允许的,用鼠标在网页中完成的签名字迹可能会与纸笔签名有一定差异,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在纸质版的投标文件上电子签名旁边再加签手写签名也并不违法。

投诉人指出的供应商海南旭杨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中生产商名称存在笔误,但是在海南旭杨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样品以及生产商的授权委托书中,生产商的名字是不存在错误的,该等公司的名称是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友梦(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该笔误不影响实际的评审和中标结果,并不存在中标人提供的产品是未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生产的情况。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第一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投诉人提出应当以招标项目超出相关供应商海南旭杨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南汇鲜达智能配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与上述规定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4号)附录C、《预包装食品“健康选择”标识使用规范(试行)》都体现了事先包装好的盒装学生奶属于预包装食品,相关供应商海南旭杨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南汇鲜达智能配送有限公司不属于超范围经营,本项投诉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本项目A包中标人海南旭杨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未经国家认监委认证,其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有效的“国家认监委查询截图”,本项投诉该部分成立。海南旭杨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学生奶、面包等投标产品的生产商是是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友梦(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产品是未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所生产的情况,本项投诉该部分不成立。

本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商务评分在总分占比为40%,商务评分中的10分按比例换算后应当对应总分中的4分,并不存在A包中标人海南旭杨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分最高得分只能为90分的情况。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亦是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列的中标候选投标人次序,本项投诉该部分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其他投标人的得分不属于必须公开的信息范围,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向投诉人公开其他投标人得分的义务。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一条,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其他供应商的评审得分属于评审情况的内容之一,无论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采购代理机构都有权进行保密。据此,采购代理机构未向投诉人公开其他供应商的评审得分并不违法,本项投诉该部分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4:采购代理机构的本次质疑答复缺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包括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本项投诉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第1、第2项投诉。

投诉人的第3项投诉部分成立、第4项投诉成立,但由于该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高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高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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