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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屯财资〔2021〕270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1-07-08

一、项目编号:HNGP2021-03R

二、项目名称:屯昌县中医医院新院医疗辅助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实人:

投诉人:中山市新奥裕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东升镇裕民大道2号三层第1卡

法定代表人:彭凤

被投诉人1:屯昌县中医医院

地址: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新建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李传俊

被投诉人2: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会展楼2楼

负责人:谭之景

相关供应商:四川省创新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渭水社区

法定代表人:沈闯新

投诉人就屯昌县中医医院新院医疗辅助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HNGP2021-03R,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局投诉。2021年6月1日,本局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其补正材料后重新投诉。2021年6月2日本局收到投诉人的重新投诉书,当日依法受理并于当日向屯昌县中医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四川省创新家具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暂停了本项目,暂停期限从202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现该投诉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

投诉事项1:投诉开标评审和重新评审对本司技术评分项中的第2项成品检测报告评分项评分不准确,我司应获得满分10分。

事实依据:该项评分规定很清晰:(1)成品检测报告满足以下几点要求就可获得满分(10分)基本分:1、2019年1月1日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防伪查询二维码;2、属于权威机构检测报告;3、提供以上10份成品检验报告。(2)其中的四份主要产品检测报告,其实测值只要满足本评分项的参数要求,每份报告就可另得1分,4份报告总共可另得4分客观分。(3)本评分项没有对非主要产品的成品检测报告设置具体参数要求。(4)本评分项没有规定“检测报告完整性评标标准”“具体检测执行标准”“权威机构评标标准”、“检测报告权威性评标标准”。(5)本评分项的分值设置全部为“整数”,没有小数点数字。

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司已提供了满足上述要求的10份成品检测报告,每份成品检测报告均具有防伪查询二维码和CMA标志,其中4份主要产品检测报告相关指标的实测值,无论是从有效数字方面还是从数字修约方面考量,都完全满足本评分项规定的参数要求,因此,本评分项我司应获得满分10分。

但我司本项分值在开标评审中仅获6分,而重新评审则错误的以我司“投标文件所提供办公桌、钢架床、诊断桌、诊断椅、候诊椅共5份成品检测报告不完整、不具备权威性、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相符合。该项分值由原先的6分更正为5分”。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首先,本评分项虽然设置了参数要求,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检测执行标准”和“检测报告完整性评标标准”。因此,重新评审认定“我司提供的成品检测报告不完整”缺少评审依据,有违“公正原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的规定。

其次,本评分项没有规定“权威机构评标标准”和“检测报告权威性评标标准”,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第三条关于“检测机构需要且只要具备CMA资质,就可以在有效期及资质认定范围内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桑拿使用CMA标记”的规定,检测报告的效力及权威性只与检测报告上是否具有CMA标志有关。除此外,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报告的权威性另行表述或规定。而我司提供的成品检测报告均具有CMA标志,权威性不容置疑。因此,重新评审认定“我司5份成品检测报告不具备权威性”明显缺少评审依据,有违“公正原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的规定。

再者,本评分项的分值设置全部为整数,重新评审将我司5份成品检测报告的该项分值由原先的6分更正为5分,说明我司这5份成品检测报告因为“同一缺陷”在重新评审中总计被扣减1分,其中的单份成品检测报告被扣减“0.2分(非整数)”,缺少评审依据支撑,有违“公正原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的规定。

另,重新评审应针对所有投标人进行,以确认是否改变评审结果,但质疑回复中未明确答复评标结果是否改变。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关于“……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

投诉事项2:投诉开标评审对本司技术评分项中的第3项投标样品评分项评分不准确,重新评审答非所问,被投诉人海南政府采购中心对违规提前要求撤回投标人样品的质疑不予回复。

事实依据:该项评分规定很清晰,即比较投标人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根据现场样品的完整性、产品外观等情况,及现场测量的样品规格尺寸,与招标文件相比较,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就可得6分基本分;(二)是产品工艺、品质和结构稳定性最优得7-9分、良好得4-6分、差得0-3分。(三)本评分项没有设置“盲评”要求。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我司提供的投标样品(三个观察面的照片详见图一、图二、图三)无论是尺寸、外观、工艺、品质还是结构稳定性,都极其接近招标文件的最优描述,得分应为14分(其中,基本分应为满分6分)。

但质疑回复函错误的以“该项评分在评标过程中属于盲评”进行回复。首先,所谓的盲评无非是指将所有样品都置于从外观上无法辨认的状态,从而可以让评审老师公正评分。但事实上,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样品的政府采购评审形式作出规定,因而,样品的评审作为整个评审环节的组成部分,本就应当在严格保密的状态下进行,对所有当事人的要求没有特殊性,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规定,没有必要单独对样品作“盲评”要求。事实上,本评分项也没有设置“盲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因此,重新评审认定的“该项评分在评标过程中属于盲评”,缺少评审依据支撑,有违“公正原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的规定。

事实上,评分准确与否也与“盲评”没有关系,况且本次样品的盲评条件并不具备:(1)开标前本项目投标样品均放置于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同一过道,开标前谁都可以观看,非常明显,其中只有2份投标样品是最接近招标文件的最优描述的,而其中一份是我司的投标样品(除了样品上带有英文字母编号外,投标样品处于裸露状态无任何遮挡物,不影响自身辨认)。(2)在现场,每个样品都非常容易辨认,因为挡板不同;板材、钢架颜色不同;钢架结构及钢架外观形态不同(有圆管有方管)《证明材料可以调取2021年5月17日开标当天的监控进行核实》。

另外,投标样品退还处理也出现了罕见失误,在投标样品评审结束文件评审尚未开始时,代理机构就第一时间要求各投标人将投标样品撤回,我司的样品是最后一个撤回的,证明材料可以调取2021年5月17日开标当天的监控进行核实。明显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的规定。质疑回复中并没有就此质疑进行说明。

投诉事项3:投诉开标评审和重新评审对中标人商务评分项中的第2项综合实力评分项评分不准确。

据了解,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等四类证书,都会在证书上的显眼位置标注证书的“无效性认定规定(监督审核日期到期后,未粘贴监督审核合格标志,此证书无效)”,不同的认证机构的“无效性认定规定”的用语略有差异。显然,此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监督审核日期到期后,不管获证证书是否按时进行监督审核,监督审核是否合格,是否可以从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关服务平台查询到证书的真实性,只要其证书上没有粘贴审核合格标志,该证书就是无效的。

我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证书上标注的无效性认定规定用语及监督审核合格标志粘贴情况供参考。

重新评审结论已经核实中标人四川省创新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上述四个证书在投标期间均未粘贴适时的“监督合格标志”,符合证书上标注的无效性认定规定,其证书应被认定为无效证书不予得分。但是重新评审以“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关服务平台,中标人提供的相关证书已通过审核”为由,未对中标人的该项评分分值进行4分扣减,明显违反了上述证书无效性认定的强制规定,其对中标人该评分项的评分分值不准确,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对供应商采购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显失公平,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的规定。

  • 被投诉人1称:

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所质疑的二次复评结果中“技术评分-成品检测报告”评分项得分不准确。我院恳请贵局重新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投诉人所提供的办公桌、诊断桌、诊断椅、侯诊椅等相关检测报告的完整性、权威性及真实性予以复核。

关于投诉事项2:

此次招标要求提供的样品为大件整张样品(诊断桌),评审过程为采购中心编号评审专家盲评,评审结果由各评审专家评审后综合得分,且投标样品是评审以后,由采购中心通知撤走的避免影响采购中心其它招投标项目。贵局可调取当天监控予以核实。

关于投诉事项3:

中标人所有证书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有证书也经评审专业查证核实有效,投诉人所指关于证书的年检问题,中标人也提供相应的年检证书,我院已核实真实有效。

三、被投诉人2称:

投诉事项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响应标准(1),未响应标准(2),故该项得分为6分。在复核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部分响应标准(1)内容(“办公桌、钢架床、诊断桌、诊断椅、候诊椅”共5份成品检测报告不完整、不具备权威性)得1分;响应标准(2)得4分,故该项得分为5分。

投诉事项2.“技术评分-投标样品”。评标过程中,所有样品均以英文字母编号,评标委员会按照编号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评审过程公平、公证,不存在得分有误。

投诉事项3.“商务评分-综合实力”。经评标委员会复查,7家投标单位所提供的ISO14001、ISO9001、ISO45001证书,部分认证机构要求在有效期内,“本证书的有效性需经GAC通过定期监督审核确认保持,在上述期限内,未粘贴适时的监督合格标志,本证书无效”。中标人投标文件所提供ISO14001、ISO9001、ISO45001证书未粘贴适时的“监督合格”标志,但经专家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部人提供的相关证书已通过审核。

四、相关供应商四川省创新家具有限公司称:

(一)回复说明

1.通过投诉书副本中由投诉人提交的检查报告中获取的信息,投诉人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为深圳市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六条之规定: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经查证深圳市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并未在资质认定获证机构目录内,故深圳市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资质存疑。

2.通过投诉书副本中由投诉人提交的检查报告中获取的信息,投诉人所供提检测报告编码分别为:诊断桌(BYT21Z0121261)、侯诊椅(BYT21Z0121262)、办公桌(BYT21Z0121263)、诊断椅(BYT2120121264)。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市监检测函〔2020〕2200号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三、填报说明:(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中的第三点要求3:各检验检测机构继续定期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各检验检测机构需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一服务我要查一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上传编号情况,并依据社会公众查询和投诉情况进行跟踪处理之规定,并未查询到以上编码检测报告,投诉人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存疑。

3.通过投诉书副本中由投诉人提交的检查报告中获取的信息,投诉人所提供的诊断桌检测报告。其检测依据为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检测结果为(附图二),检测项目: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甲苯、二四苯,其单位为mg/m³。根据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其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584的规定,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现行)中有限害物质限量要求,检测项目为:甲醛释放量、重金属含量(可溶性铅、镉、铬、汞),其单位为mg/L、mg/kg。以上证据表明,投诉人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其检测结果并未按照检测报告中的检测依据执行(包括检测项目、检测单位)其检测结果与检测依据不符,我司对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存疑。

4.通过投诉书副本中由投诉人提交的检查报告中获取的信息,投诉人所提供的诊断检测报告。‍‍其检测依据为QB/T2280-2016《办公以家具‍‍ 办公椅》、GB/‍‍T10802-2006《通用软质聚醚型聚氨酯泡沫塑料‍‍》,检测结果为(附图二),‍‍检测项目‍‍: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其他要求,其单位为mg/m³。根据QB/T2280-2016《办公以家具 ‍‍办公椅》标准规定:其甲醛释放量(‍‍办公椅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0.12 mg/㎡h),TVOC(办公椅TVOC不应大于0.5 mg/㎡h)。以上证据表明,投诉人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并未按照检测报告中的检测依据执行(包含检测项目、检测单位)其检测结果与检测依据不符,我司对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存疑。

5.通过投诉书副本中由投诉人提交的检查报告中获取的信息,投诉人所提供的候诊椅检测报告。其检测依据为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检测结果为(附图二),检测项目‍‍: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其他要求,其单位为mg/m³。根据Q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其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4的规定,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现行)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检测项目为:甲醛释放量、重金属含量(可溶性铅、镉、铬、汞),其单位为mg/L、mg/kg。以上证据表明,投诉人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并未按照报告中的检测依据执行(包含检测项目、检测单位)其检测结果与检测依据不符,我司对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存疑。

6.通过投诉书副本中由投诉人提交的检查报告中获取的信息,投诉人所提供的办公桌检测报告。其检测依据为GB 18584-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检测结果为(附图二),检测项目‍‍:甲醛、可溶性锑、砷、钡、镉、铬、铅、汞),其单位为mg/L、mg/kg。根据Q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现行)标准的要求,有限害物质限量要求,检测项目为甲醛释放量、重金属含量(可溶性铅、镉、铬、汞),其单位为mg/L、mg/kg。以上证据表明,投诉人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其检测结果并未按照报告中的检测依据执行(检测项目)其检测结果与检测依据不符,我司对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存疑。

7.检测报告须具有防伪查询二维码,检测报告如不具有防伪查询二维码的,本项不得分。检测报告防伪二维码,是经扫描以后应出现相应的检测报告证书,而投诉人所提供的检测报告经扫描以后只有检测中的相关简介并未出现相应的检测报告证书,故投诉人所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性存疑。

(二)回复说明

关于投标样品的评审情况以及各投标人的得分情况,我公司并不知晓,但我们相信并尊重评标委员会的决定。而样品的撤回,是在评标委员会对样品评审完毕,且我公司接到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撤回的。我公司认为,在投标现场,关于撤回样品所有投标人都没有提出异议,在同一时间段撤回了投标样品。故这一投诉事项无论是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都没有任何的影响。

(三)回复说明

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方法没有说明要求提供有效期内的证明,仅需提供证书。我司证书在证监委网站中查询为有效,证书也已年检粘贴年检标志,如需要我司可提供原件供查。第5项我司已根据要求提供了GB/T 23794-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CRC/GZ-XP《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评价规则》要求的“AAA级”信用等级证书及有效期内的证监委查询截图。

五、本局查明:

  • 本项目于2021年4月26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采购人为屯昌县中医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4998726元。本项目于2021年4月27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于2021年5月17日开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参加开标的公司有:圣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吉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创新家具有限公司、海南国政实业有限公司、晟禾国际贸易(海南)有限公司、北京黎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投诉人共7家供应商。晟禾国际贸易(海南)有限公司资格审查未通过,其他6家供应商进入评审程序。评审专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分别为:四川省创新家具有限公司、投诉人、圣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吉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黎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海南国政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5月18日, 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显示四川省创新家具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
  •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二货物名称、数量中序号第32项载明:名称诊断桌,规格主台为1600*800*750,副台:1200*500*750,技术参数为1、基材:选用E1级多层实木板,游离甲醛释放限量≦0.124mg/m³。2、贴面:防火板,甲醛释放量≦0.124mg/m³;同采用PVC封边,游离甲醛含量≦1.5mg/L;表面光滑,无节疤、凹凸、蜂窝气孔、划痕、污点和镶入异物;边缘无局部曲折、裂口、锯齿;两端垂直于轴线且无毛刺和其化不平整现象;3、五金件:选用阻尼铰链、阻尼滑轨、三合一连接件、锁具、拉手等五金配件;4、脚架:铝合金脚架;前挡板及副台:冷轧钢板,厚度0.8mm,副台含钢制主机箱、带锁三抽屉及掩门柜,台面高度与桌面齐平;副台柜顶配与主桌台面同色防火板(厚度25mm)。
  •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详细评审标准-技术评分第1项原材料检测报告载明:投标人或者制造商获得原材料检测报告(10分):提供2019年以来至开标之日的原材料检验报告:封边条(PVC)、冷轧钢板、实木(橡木)、三合一连接件、胡桃木皮、麻绒面料、海绵、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多层实木板、拉手、锁具、白乳胶、阻燃面料、塑粉、网布、铰链、PU革、E1级中纤板、防火板。(权威机构检测报告),提供上述原材料检测报告数量≥19份得10分,提供15-18份得6分,提供11-14份,得3分,提供<10份不得分。注:2019年1月1日之后的检测报告,须具有防伪查询二维码,检测报告如不具有防伪查询二维码的,本项不得分。
  •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详细评审标准-技术评分第2项成品检测报告载明:投标人或者制造商获得成品检测报告(10分):提供2019年以来至开标之日止的成品检验报告,包含办公椅、办公桌、衣柜、主席台、会议椅、钢制文件柜、钢架床、诊断桌、诊断椅、侯诊椅。(权威机构检测报告),提供上述原材料检测报告数量≥10份得6分,提供6-9份得3分,提供2-5份,得1分,提供少于2份不得分。

主要产品满足以下条件,每满足一项另得1分,最多4分。

1)诊断桌:满足甲醛释放量≤0.018mg/m³,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未检出,另得1分;

2)诊断椅:满足甲醛释放量≤0.018mg/m³,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未检出,另得1分;

3)侯诊椅:满足甲醛释放量≤0.02mg/m³,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未检出,另得1分;

4)办公桌:满足甲醛释放量≤0.5mg/L,产品有害物质限量重金属(铅未检出、镉≤未检出、铬≤2mg/kg、汞未检出),另得1分。

注:2019年1月1日之后的检测报告,须具有防伪查询二维码,检测报告如不具有防伪查询二维码的,本项不得分。

  •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详细评审标准-技术评分第3项投标样品载明:1、根据提供样品的完整性及产品外观等情况,样品规格尺寸与招标文件完全相符,得6分;样品规格尺寸与招标文件较小偏差(1-2处),得3分;样品规格尺寸与招标文件重点偏差(3-4处),得0分。2、根据样品的制作、加工、切割工艺及封边工艺,细部构造、结构的稳固性、表面涂覆技术、符合人体工程学等情况,评标专家根据现场样品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产品工艺、品质和结构稳定性最优得7-9分,产品工艺、品质和结构稳定性良好得4-6分,产品工艺、品质和结构稳定性差得0-3分。3、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时,须提供一张符合以上技术规格材质的诊断桌样品,样品摆放地点: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注:样品提供与投标文件材质说明或技术参数不符的,此项不得分。

  •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第2项综合实力载明:1、投标人或者制造商获得ISO14001:2015标准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2、投标人或制造商获得ISO9001:2015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3、投标人或制造商获得ISO45001:2018标准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4、投标人或者制造商获得人类工效学产品认证证书,得1分(提供有效期内证监委查询截图)。5、投标人或者制造商获得符合GB/T 23794-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CRC/GZ-XP《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评价规则》要求的“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的得1分。(提供有效期内证监委查询截图)。6、投标人或者制造商获得“森林认证证书”得1分。(提供有效期内证监委查询截图)。
  •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第4项项目实施能力载明: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方案和实施能力,须编制详细的生产组织方案、进度实施方案、现场安装方案。评标专家根据所提供的方案和指标数据进行全方面的评比:方案详实,可操作性强的得7-10分;方案较详实,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6分;方案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得1-2分,未提供方案得0分。
  •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第5项售后服务载明: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及售后应急响应能力:1)根据投标人的售后服务年限打分,8年及以上的得1分,7-5年得0.5分,五年以下不得分。2)在质保期内投标人接到业主维修通知2小时内响应,8小时内有能力派维修人员到现场处理完成得1分。3)投标人或者制造商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标准,五星级服务证书的得2分,无此证书不得分。投标人提供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
  • 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响应表》载明:说明:投标人必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技术、商务评分条款,对所有技术、商务评分条款的响应情况逐项列入下表,并对其响应情况进行说明。未列入下表的视作投标人不响应。投标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评标小组如发现有虚假描述的,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注:3.“响应说明”用符号“+、=、-”分别表示优于、等于、低于(偏离)招标文件技术、商务条款描述,必须逐项对应响应。
  • 2021年5月26日,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中心207室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审查。对质疑事项一的审查结论为:经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核实,奥裕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办公桌、钢架床、诊断桌、诊断椅、侯诊椅”共5份成品检测报告不完整、不具备权威性,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相符合。该项分值由原先的6分更正为5分,总分由87.13分更正为86.13分;对质疑事项二的审查结论为:经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核实,评标过程中,所有样品均以英文字母编号,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编号进行评分,属于“盲评”;对质疑事项三的审查结论为:经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核实,中标供应商四川省创新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ISO14001、ISO9001、ISO45001证书未粘贴适时的“监督合格”标志,但经专家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标人提供的相关证书已通过审核。最终结论为:本项目经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再次审核,原评标结果排序不变。
  • 投诉人为响应技术评分第2项成品检测报告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10份检测报告。其中,办公椅、衣柜、主席台、会议椅、钢制文件柜的检验报告均为2019年1月1日之后出具,并具有查询二维码。办公椅、主席台、会议椅、钢制文件柜的检测报告在广东质检院客户服务平台可查证,衣柜检测报告的出具主体为国家木制家具及人造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徐州),经扫描二维码链接无法打开,2021年7月1日致电国家木制家具及人造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徐州)官网公布的办公电话0516-66689088核实,衣柜的检测报告为真实的。办公桌、钢架床、诊断桌、诊断椅、候诊椅的检验报告均由深圳市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扫描检验报告上的二维码均显示“无法打开网页”。 投诉人在《技术、商务评分响应表》中对成品检测报告作出了“=”招标文件技术条件的响应。
  • 经查询深圳市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boyuantest.com),企业动态板块下发表了《关于近期冒充我司出具假报告的郑重声明》,该声明中提供真实案例剖析,在线打假。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编号为BYT21Z0121261的检测报告,检测样品名称为诊断桌;编号为BYT21Z0121264的检测报告,检测样品名称为诊断椅;编号为BYT21Z0121262的检测报告,检测样品名称为候诊椅;编号为BYT21Z0121263的检测报告,检测样品名称为办公桌;编号为BYT21Z0121202的检测报告,检测样品名称为钢架床。上述五份检测报告与声明中造假案例标注的造假地方一致。
  • 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到投诉人提交的编号为BYT21Z0121261、BYT21Z0121264、BYT21Z0121262、BYT21Z0121263、BYT21Z0121202的五份检测报告。
  • 2021年6月23日,我局向投诉人发送《关于就屯昌县中医医院新院医疗辅助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的函》,要求投诉人对编号为BYT21Z0121261、BYT21Z0121264、BYT21Z0121262、BYT21Z0121263、BYT21Z0121202的五份检测报告防伪二维码扫描均显示“无法打开网页”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检测报告原件进行核实。投诉人未按照通知时间进行书面说明,也未提供原件供本局核实。
  • 2021年6月23日,我局向深圳市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发送《关于就相关检验报告真实性进行确认的函》,并将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编号为BYT21Z0121261、BYT21Z0121264、BYT21Z0121262、BYT21Z0121263、BYT21Z0121202的五份检测报告作为附件随函一起发送,要求该司对上述五份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 2021年6月30日,深圳市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回函称:贵局要求我司核实确认的五份检测报告(1.2021年3月10日批准的编号为BYT21Z0121261的检测报告,检测样品名称为诊断桌。2.2021年3月10日批准的编号为BYT21Z0121264的检测报告,检测样品名称为诊断椅。3.2021年3月10日批准的编号为BYT21Z0121262的检测报告,检测样品名称为候诊椅。4.2021年3月10日批准的编号为BYT21Z0121263的检测报告,检测样品名称为办公桌。5.2021年2月10日批准的编号为BYT21Z0121202的检测报告,检测样品名称为钢架床。)均不是我司出具,系虚假报告。另,我司已在我司官网(http://www.boyuantest.com)发布了《关于近期冒充我司出具假报告的郑重声明》,凡是与声明中举例的报告一致的均非我司出具,系虚假报告。
  • 投诉人在响应技术评分第1项原材料检测报告评分项中提供了由深圳市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冷轧钢板、实木(橡木)、胡桃木皮、麻绒面料、多层实木板、白乳胶、阻燃面料、塑粉、PU革的检测报告,上述9份检测报告与深圳市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官网发布的《关于近期冒充我司出具假报告的郑重声明》中举例的虚假报告一致,均为虚假报告。
  • 经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中标人四川省创新家具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且均完成了2021年度的监督审核。
  • 经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中标人四川省创新家具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398页提交的证书编号为CRC19XP0049R0M的企业信用等级认证证书(“AAA级”信用等级证书),显示证书状态已于2020年12月1日从有效变更为撤销。中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了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截图,显示证书状态为“撤销”。中标人在《技术、商务评分响应表》(投标文件第141页)对包含“AAA级”信用等级证书在内的综合实力的响应说明为“+”。
  • 中标人四川省创新家具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453页提交了证书编号为20920FW1400347R0M的五星级服务认证证书,证书显示有效期为:2020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6日,证书中载明:获证后的第一次监审应在认证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之后每次监审应至少每个日历年进行一次。并将每次监督审查合格标志粘贴于认证证书指定位置,此认证证书方为有效。经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上述证书,显示证书状态已于2021年5月8日从有效变更为暂停。中标人在《技术、商务评分响应表》(投标文件第142页)对包含五星级服务认证证书在内的售后服务的响应说明为“+”。
  • 中标人四川省创新家具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402页提交的证书编号为ZYC19CX0053R0M的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载明符合的标准为GB/T 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上述事实,有屯昌县中医医院新院医疗辅助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公开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中标公告、《开标报告》《资格性评审结果汇总表》《符合性评审结果汇总表》《技术评分结果汇总表》《商务评分结果汇总表》《评审结果汇总表》《质疑函》《质疑答复函》《会议记录表》、四川省创新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投诉人《投标文件》、《关于就相关检验报告真实性进行确认的函》《关于就<关于就相关检验报告真实性进行确认的函>的复函》《关于就屯昌县中医医院新院医疗辅助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的函》《关于近期冒充我司出具假报告的郑重声明》《屯昌县中医医院关于屯昌县中医院新院医疗辅助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进展说明的函》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认为其在技术评分项第2项成品检测报告评分项中应获得满分10分,评审委员会对该项评分不准确。经本局查明,投诉人为响应成品检测报告评分项共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十份成品检验报告,其中办公桌、钢架床、诊断桌、诊断椅、候诊椅的检测报告由深圳市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因中标供应商针对投诉事项向本局作出的《回复函》中对上述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本局于2021年6月23日向出具检测报告的深圳市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去函核实上述成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深圳市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局回函确认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办公桌、钢架床、诊断桌、诊断椅、候诊椅的检验报告为假报告,并非其公司出具。投诉人使用虚假报告在《技术、商务评分响应表》中作出了“=”招标文件技术条件的响应,为虚假应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应当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本局对投诉事项一不再审查。

另查明,投诉人除在响应技术评分项第2项成品检测报告评分项中提交的办公桌、钢架床、诊断桌、诊断椅、候诊椅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外,在响应技术评分项第1项原材料检测报告评分项中还提交了冷轧钢板、实木(橡木)、胡桃木皮、麻绒面料、多层实木板、白乳胶、阻燃面料、塑粉、PU革的9份虚假检测报告。

  • 关于投诉事项二

投诉人认为开标评审对其技术评分项第3项投标样品诊断桌评分不准确。投诉事项一本局已查明投诉人虚假应标,投标文件应当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本局对投诉事项二不再审查。但经本局查明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招标文件技术评分设置的第3项投标样品部分评审标准为“……产品工艺、品质和结构稳定性最优得7-9分,产品工艺、品质和结构稳定性良好得4-6分,产品工艺、品质和结构稳定性差得0-3分”,该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另查明,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设置的第4项项目实施能力评审标准为“评标专家根据所提供的方案和指标数据进行全方面的评比:方案详实,可操作性强的得7-10分;方案较详实,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6分;方案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得1-2分,未提供方案得0分”,该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 关于投诉事项三

投诉人认为对中标人商务评分项中的第2项综合实力评分不准确。经本局查明,综合实力评分项下涉及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等其他六份证书。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且均完成了2021年度的监督审核。但证书编号为CRC19XP0049R0M的企业信用等级认证证书(即AAA级信用等级证书)已被撤销,中标人仍然在投标文件第141页《技术、商务评分响应表》中虚假描述,对综合实力的响应说明为“+”,即作出优于招标文件的虚假响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应将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本局对投诉事项三不再审查。

另查明,中标人为响应商务评分项中的第5项售后服务评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证书编号为20920FW1400347R0M的五星级服务认证证书。经本局查明该证书状态已于2021年5月8日从有效变更为暂停,但中标人仍然使用已暂停的证书投标并在第142页对售后服务的响应说明为“+”,即作出优于招标文件的响应,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综上所述,因投诉人、中标人在《技术、商务评分响应表》中虚假描述,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对投诉事项一、二、三本局不再审查;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招标文件设置及另查明的售后服务评分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本局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四川省创新家具有限公司中标无效;
  2. 责令采购人废标;
  3. 对中山市新奥裕家具有限公司、四川省创新家具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屯昌县财政局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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