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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五财采决字(2022)第1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2-06-14

五指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五财采决字﹝2022﹞第1号

 

项目编号:HNZCZB-2022-03

项目名称:五指山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

投 诉 人: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 所 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38号创景大厦B座301

被投诉人: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温宏华,系该局局长

住 所 地:五指山市通什镇河北东路7号

被投诉人:海南中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辉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 所 地: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办文坛路2号学苑公寓B栋A单元601室

被投诉人海南中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宸公司)受被投诉人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的委托,对五指山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NZCZB-2022-03)。被投诉人中宸公司于2022年03月30日在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开评标,投诉人为本项目的投标人之一。在评标结果公布后,投诉人于2022年03月31日向被投诉人中宸公司就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中宸公司于同年04月06日作出回复。投诉人对回复不服于2022年04月18日向海南省自然资源厅与规划厅监察审计处申诉。该厅将此件以信访件的形式转送至五指山市信访局,五指山市信访局将该件转送我局。而后我局于2022年05月07日收到投诉人关于该项目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我局于同日受理并将《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分别送达二被投诉人,同时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二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被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作出了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该案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招标公告》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开户许可证,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的相关证明

投诉事项2:投诉人按照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保证金,但无法正常通过交易平台;

二、被投诉人自规局辩称:

  我局收悉五指山市财政局送达的《五指山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项目投诉答复通知书》。《五指山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项目》于2022年03月09日开标,中介招标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03月30日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中标公告,我局于同年04月01日在中标通知书上签名盖章。同月15日我局收到代理机构(被投诉人中宸公司)招标资料汇总正副本。同年04月27日我局温宏华局长约谈中标公司(广东博厦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晓东,要求中标公司派出人员进驻五指山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倒排项目完成工期,落实完成期限(8月1日);建议项目开具发票要在五指山市税务部门办理,为五指山市增加税款;做好廉洁自律工作,不能一个项目搞起来,倒下一批干部;项目的合同签订待上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鉴于我局忙于各项业务工作,而迟迟未能召开党组会议讨论项目签订合同事宜,加上招标的6家公司中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投诉该项目不符合相关程序,因而至今我局尚未跟中标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但中标公司(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04月底派出技术人员进驻五指山开展前期的资料收集工作,现因投诉而暂停。

三、被投诉人中宸公司辩称:

投诉事项1:①、涉案《招标公告》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应当从基本账户中转出)或银行保函……”②、公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第十二项相关证明材料第六点中明确“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中宸公司认为上述两点相结合,投标人即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户转出的相关凭证。

投诉事项2:2022年03月04日公司在向社会公开的《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保证金为3万元,而后为响应《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琼财采购[2022]68号)》(以下简称68号通知),于同月14日发布《招标文件补遗书(01)号》将3万元保证金变更为投标保证金为1万元。中外建公司为此先后共交纳6万元投标保证金才通过系统验证的原因是原始设定的系统无法更改。

四、投诉人、被投诉人中宸公司围绕本案投诉事项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证据:

1、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否决投标通知书》、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投诉人基本开户行信息(已经通过审核);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投诉人已投标项目流程中“递交保证金”中已显示“缴纳成功”;投标保证金转账记录回单;《五指山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澄清公告》、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投诉人投标保证金缴纳记录;《关于“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五指山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申诉函的答复》。

2、被投诉人中宸公司提交的证据:《五指山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澄清公告》、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凯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缴付凭证。

我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截止我局作出本处理决定之日,投诉人及二被投诉人均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也未提交新证据。

五、我局查明并认定:

(1)程序部分的认定:

被投诉人中宸公司在《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七条质疑和

投诉32.5的内容中明确“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人于2022年03月31日向被投诉人中宸公司就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中宸公司于同年04月06日作出回复。投诉人对回复不服于04月18日向海南省自然资源厅与规划厅监察审计处(以下简称自规厅)申诉。该厅将此件以信访件的形式转送至五指山市信访局,该局将该件转送我局。而后我局于2022年05月07日收到投诉人关于该项目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对此,我局认为投诉人于2022年04月06日收到被投诉人中宸公司作出的答复后于04月18日就该项目向海南省自然资源厅与规划厅监察审计处申诉,符合《招标文件》关于质疑和投诉32.5一节中所描述的情形。

我局于2022年05月07日收到投诉人关于该项目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投诉书》与向自规厅提交的《申诉函》内容一致的部分,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并未超过投诉时效。

(2)实体部分即投诉事项的认定:

关于投诉事项1:从招标文件的表述来看,只要投标人按照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户转出即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对于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理解,在招标文件中未载明需要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是从投标人基本户转出的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中宸公司不能强人所难。同时,在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符合性审查标准中也仅明确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故以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是从投标人基本户转出的凭证作为否决理由,我局对此不予认可。

关于投诉事项2:我局认为交纳投标保证金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人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投标人第一次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为03月21日,平台即显示交纳无效。该日即应被认定为投诉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同时,该项目于同月30号在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标,投诉人全程参加了该项目的开标工作。

对此我局认为,在投诉人未提交投诉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且全程参加了开标活动,投诉人提出的此项质疑和投诉已超过了法定期限。

六、投诉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事项1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结合被投诉人自规局向我局作出尚未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驳回投诉事项2;

2、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指山市财政局

 

2022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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