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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屯财资〔2022〕234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2-07-29

一、项目编号:HNJY2022【57】

二、项目名称:屯昌县教育局2022年屯昌县初中教室照明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实人:

投诉人:海南焱鼎信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世纪港B706

法定代表人:庄财旺

 

被投诉人1:海南建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街道大英山东一路8号国瑞城名仕苑4号楼2单元2层201房

法定代表人:王纯赛

 

被投诉人2:屯昌县教育局

地 址: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文化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锴

 

相关供应商:海南亚雄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路79号华宝大厦407室

法定代表人:赖海骞

投诉人就2022年屯昌县初中教室照明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NJY2022【5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文件,于2022年6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投诉人海南建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海南建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签收,未在法定期限6月27日前作出质疑答复。本局于2022年7月4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于2022年7月5日向投诉人发送了《政府采购供应商重新投诉通知书》,2022年7月12日收到其补正材料并于当日依法受理。7月14日,本局将投诉书副本向屯昌县教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海南建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海南亚雄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完毕并依法暂停本项目,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

1.投诉事项1:第三章采购人需求,三、技术参数要求,物品名称“1、LED教室灯”“2、LED黑板灯”的技术参数:(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或投标专用章,检测报告至少包含 CMA、CAL、CNAS、ilac-MRA标志);

第五章 评标办法和程序,附表3:综合评分表,评审项目,产品综合实力,“注:①1-5项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CMA、CNAS、ilac-MRA标志,检测报告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或投标专用章;”

上述技术参数要求及评审因素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以及歧视待遇的情形。

事实依据:

“CMA认证”:CMA(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中国计量认证的简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

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中对各类检验检测机构的认定均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检测检验机构由资质认定部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 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获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即可开展相应的检测检验活动。

总结,“CMA认证”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检验检测的组织或机构必须具备的政府强制性的行政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所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性检测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获得“计量认证”资质,否则构成违法。

“CNAS标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CNAS)的认证英文缩写,是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基础上合并重组而成的。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CNAS”是实验室认证标志,属于自愿性认证。

“ilac-MRA”:ILAC 为国际实验室互认组织,ILAC-MRA是国际实验室认可使用组织的认可标志。有此标志的检验结果主要是出口产品或进口产品。

“CAL”: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符号,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授予的带有执法性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使用的授权标志,可以承担国家行政机构下达的法定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也可以出具带有CAL、CMA标志的检验报告。授予前该机构必须经过了CMA计量认证,否则不能授予。但认监委早在2019年印发《2019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已经明确取消了CAL授权。

综上所述,我国很多检测检验机构主要从事的是国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并不会申请“ilac-MRA”认证,“CAL”认证更是早被取消了授权,“CNAS”认证属于自愿性认证,因此本次采购项目的产品是国产产品,应用区域也是在国内,只需要具备“CMA”资质即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要求同时具备 CMA、CAL、CNAS、ilac-MRA标志以及将检测报告有 CMA、CNAS、ilac-MRA 标志作为评审因素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以及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

2.投诉事项2:第三章采购人需求,三、技术参数要求,物品名称“1、LED教室灯”“2、LED黑板灯”的技术参数:(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或投标专用章,检测报告至少包含 CMA、CAL、CNAS、ilac-MRA标志);

第五章 评标办法和程序,附表3:综合评分表,评审项目,产品综合实力,“注:①1-5项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CMA、CNAS、ilac-MRA标志,检测报告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或投标专用章;”

要求出具无标准依据的检测报告存在不完整、不明确的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

事实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却没有明确检测报告所需要执行的标准依据,该要求存在不明确不完整的问题,导致我公司无法依据要求进行相对于的检测,阻碍了我公司参与本次采购项目。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检验)必须依据相关标准进行,然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却没有明确检测报告所需要执行的标准依据,上述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参数没有给出检测标准依据,我公司将本次采购项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参数咨询相关检测机构得到答复“所提供参数无相对应标准依据,无法进行对应检测”,因此要求出具无标准依据的检测报告存在不完整、不明确的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从而严重阻碍包括我公司在内的众多供应商无法合理编制投标文件。

3.投诉事项3:第三章采购人需求,三、技术参数要求,物品名称“5、四键情景面板”“6、三键开关”

标的物指定情景面板为四键及开关为三键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事实依据:

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的按键有多有少各有不同,俗话说“龙生九子子不同”何况是产品,设计多少个按键的目地是根据各自产品的特点方便使用,本次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按键的排列方式、按键的多少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4.投诉事项4:第三章采购人需求,三、技术参数要求

物品名称“3、智能网关”的技术要求:1、智能网关是教室控制设备的接入与控制中心,可将各类 zigbee设备接入云平台,进行集中管理与远程控制;

3、支持调光控制器、情景面板等 zigbee设备接入;

4、最大支持64个zigbee 设备接入;

6、支持 zigbee 3.0协议;

物品名称“4、调光控制器”的技术要求:4.通信方式Zigbee3.0,通讯天线需内置,通信距离>150m(空旷环境)

物品名称“5、四键情景面板”的技术要求:1、支持ZigBee模块与智能网关连接智慧照明系统;

5.通讯方式采用无线通讯,需支持zigbee3.0协议,通过该协议,能够接入支持该协议的Zigbee设备,并对这些设备进行管理和控制,实现多节点接入;

 物品名称“6、三键开关”的技术要求:2.通讯方式采用无线通讯,需支持 zigbee3.0协议,通过该协议,能够接入支持该协议的Zigbee设备,并对这些设备进行管理和控制,实现多节点接入;

3.通信方式 Zigbee3.0,空旷拉锯距离≥200m;

技术参数指定仅采用“Zigbee”通讯协议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事实依据:

依据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生产厂家的通讯协议主要分为“Zigbee”以及“Bluetooth蓝牙”两种类型,这两种协议各有其优缺点,目前市面上的大部分为“Bluetooth蓝牙”协议,其优点是抗干扰能力强,比如在考场信号屏蔽器干扰下仍然能正常对灯光等进行控制等优点。本次采购项目仅指定了“Zigbee”传输协议对其他采用“Bluetooth蓝牙”协议的供应商是不公平的,是对采用其他传输方式的产品供应商实行了歧视及排斥待遇的违法行为。

5.投诉事项5:第五章 评标办法和程序,附表3:综合评分表,评审项目“技术指标、参数符合性”评分标准:技术响应性:供货产品可靠、先进、技术资料完整,系统功能、设备配置等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基本分30分,其中带★技术参数每偏离一项扣3分,带▲技术参数每偏离一项扣2分,其他指标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该项评审因素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规定的问题。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带“★”技术参数为10个,带“▲”技术参数为17个,其他指标61个,依据评审标准技术“★”为10*3=30分,“▲”为17*2=34分,其他为61分,合计总分值为30+34+61=125分,本项技术评分设置仅为30分,其分值设置未能与采购需求相互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因此该项评审因素的评比要求存在违法行为。

6.投诉事项6:第五章 评标办法和程序,附表3:综合评分表,评审项目“产品综合实力”评分标准:1、LED护眼教室灯和黑板灯须同时满足人眼视觉健康舒适度VICO≤1,得1分;否则不得分。

2、LED护眼教室灯和黑板灯须同时满足过流保护、短路保护、断路保护、过压保护、欠压保护、过温保护、超负荷断电等保护措施,得1分;否则不得分。

3、LED护眼教室灯和黑板灯须同时采用阻燃材料,采用抗UV紫外线老化材料,得1分;否则不得分。

4、LED护眼教室灯和黑板灯须同时满足工作噪音声压≤5dB,得1分;否则不得分。

5、LED教室灯和LED黑板灯在初始测试(0或1000小时)及正常燃点15000小时或以上时间均满足色温5000K±200K,色容差变化≤0.1SDCM,满足得3分;否则不得分。

注:①1-5项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CMA、CNAS、ilac-MRA 标志,检测报告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或投标专用章;②提供的检测报告中产品型号需与投标产品型号一致,否则不得分。

该项评审因素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规定的问题。

事实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依据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还需要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并且必须细化量化。该项评审因素并非服务质量,也非服务水平,与履约能力无关,更不是售后服务,所设置的评比内容无法细化量化,因此该项评审因素属于违法评审因素,应予以删除。

7.投诉事项7:第五章 评标办法和程序,附表3:综合评分表,评审项目“平台综合实力”评分标准:1、为保证校园应用安全性并符合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要求,需要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应用程序在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网站上可查,提供证明得4分,否则不得分(提供官网截图并加盖厂家公章)。

2、为保证校园应用的安全性和系统的稳定性,需要所投产品和平台为同一厂家,且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响应平台的三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提供证明得2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为方便学校对照明设备的管理,需要平台移动端(安卓及ios端)支持对未关灯的场地数量进行提醒,并支持远程进行批量关灯,提供证明1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界面截图并加盖厂家公章)。

4、为落实校园节能减排需求,需要平台支持配置定时关闭,支持按指定时间关闭制定场地的照明设备,提供证明得1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界面截图并加盖厂家公章)。

该项评审因素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规定的违法行为。

事实依据:

1.“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应用程序在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网站上可查”的评比要求与合同履行无关,所投产品只要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即可,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不合法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

2.“所投产品和平台为同一厂家,且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响应平台的三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是否同一厂家并无太大关系,只要符合采购需求即可;“三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更是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不合法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依据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还需要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并且必须细化量化。该项评审因素设置的1、2、3、4项评分标准并非服务质量,也非服务水平,与履约能力无关,更不是售后服务,所设置的评比内容无法细化量化,因此该项评审因素属于违法评审因素,应依法予以删除。

8.投诉事项8:第五章 评标办法和程序,附表3:综合评分表,评审项目“制造商综合实力”评分标准:1、为保证投标产品的技术先进性,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近三年获得年度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影响力企业”的荣誉,得2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

2、为保证教室照明设计符合规范标准,需要现场测量数据标准化规范化,所投“教室灯”产品制造商应具有GB/T19022-2003/ISO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证书认证范围包含“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环境监测”等方面),得3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

3、为体现企业技术实力及创新水平,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国家部委级颁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为保证投标产品的技术先进性,投标人所投的平台产品厂商应具备较好的系统集成能力、研发创新能力,可提供关键性技术支撑,能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该项评审因素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规定的违法行为。

事实依据:

上述评审因素要求各种荣誉、证书、以及背书等均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不合法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还需要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并且必须细化量化。该项评审因素设置的1、2、3、4项评分标准并非服务质量,也非服务水平,与履约能力无关,更不是售后服务,所设置的评比内容无法细化量化,因此该项评审因素属于违法评审因素,应依法予以删除。

9.投诉事项9:第五章 评标办法和程序,附表3:综合评分表,评审项目“售后服务”评分标准:1、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T27922-2011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五星级认证证书得1分,否则不得分(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查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

2、为保证项目的整体售后服务水平,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在海南省有本地化售后服务机构,在海口市有注册的公司或分公司的提供满3年或以上的营业执照,计3分;提供3年以内的,计1分;其他情况不计分。

该项评审因素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规定的违法行为。

事实依据:

1.依据《(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6.3的内容“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共分为四个级别(达标级、三、四、五星级),该项评审标准仅对五星级予以加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该项认证证书未能依照规定进行细化量化评分,属于违法评审因素。

2.“海口市有注册的公司或分公司的提供满3年或以上的营业执照”该评比内容以注册年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以及歧视待遇,应依法予以删除。

10.投诉事项10:第五章 评标办法和程序,附表3:综合评分表,评审项目“施工方案”评分标准:根据项目组织施工方案,针对投标人施工方案的进度安排、工作步骤、人员等安排的有效性、合理性,组织、计划管理的完善性,服务目标以及管理措施的详细性进行综合评定:(1)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且内容详尽科学合理、实施内容完整、可行性强得4.1-7.0分;(2)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较为齐备,方案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得1.1-4.0分;(3)方案内容不完整,可行性差,得0-1.0分;(4)不提供不得分。

“质量保障措施”评分标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的切实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并评审:(1)质量保证措施充分合理得3.1-4.0分;(2)质量保证措施较合理得2.1-3.0分;(3)质量保证措施基本符合得0-2.0分;(4)不提供或其他情形的,不得分。

上述评审因素的设置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属于违法评审因素。

事实依据:

“施工方案”评分标准:“科学合理、实施内容完整、可行性强”“较为齐备,方案具有一定可行性”“不完整,可行性差”;“质量保障措施”评分标准:“充分合理”“较合理”“基本符合”这些都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详细的细则内容,没有评判的依据,虽然每一个分值均量化到了区间,但优、良、一般或差并没有细化到相应的区间。供应商也无法根据评审细则进行相对应的编制,没有统一明确的评审内容,评标委员会只能凭借自身喜好对供应商进行评价、打分这是不科学、不合理、不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与采购需求也无法相互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设定必须量化细化,且与采购需求相互对应,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这些违法评审因素所设分值畸高,这样的评审分值设置存在严重不合理的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该法条也明确了综合评分法的设置要求。

同时查阅了财政部国库司历年来对于客观分的设置问题的解答可以看出,并不支持采用主观分的评审因素,如项目的确需要则必须与采购需求相互对应,评审内容必须进行细化量化。

11.投诉事项11:代理机构无视法律规定,未按法律规定要求在法定时间内对我公司的质疑函回复,该行为导致我公司无法按时参与本次采购项目,对我公司造成巨大影响,该行为恶劣,作为政府采购的代理人该行为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严惩。

事实依据:

1.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我公司在2022年6月15日将质疑函交付中国邮政邮寄(快递单号为1186934246574),后经查询该邮件代理机构于2022年6月16日接收,但在法定的答复时间内代理机构一直没有给予我公司任何信息答复,我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致电代理机构,其答复尚未给出答复,我公司对其漠视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深表不满,对其的专业水平,负责任的态度深感质疑,其行为是对政府采购的抹黑,应予严惩。

二、被投诉人1称:

我司于2022年6月17日收到了海南焱鼎信实业有限公司以快递方式寄来的“质疑函”,收到“质疑函”后我司积极组织人员认真研究质疑内容,因质疑事项内容繁多且专业性较强,须经市场调查取证后方能回复,我司于2022年6月28日对“质疑函”做出的书面回复,因2022年6月28日是质疑回复规定的最后一天,我司担心通过邮寄方式影响回复函的时效性,便于当天下午派公司员工亲自将纸质“质疑回复函”(详见附件)送至质疑供应商海南焱鼎信实业有限公司在质疑函中写明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世纪港B706(此地址与我司办公地址距离在2公里以内),但B706大门紧闭,敲门未应答(见附图)。随后我司电话联系质疑供应商联系人,对方要求我司以邮寄方式寄送,我司工作人员又以邮寄方式将回复函邮寄给供应商。后因我司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没能及时跟踪该质疑函的回复事宜,导致质疑回复函于7月4日(周一)超时交到供应商手中。我司在回复质疑函过程中没有严格把控回复时间,导致质疑供应商对相关事项提出了投诉。我司已深刻反省此事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员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

三、被投诉人2未就投诉内容作出答复。

四、相关供应商海南亚雄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复。

五、本局查明:

  1. 本项目于2022年6月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0日,采购人为屯昌县教育局,采购代理机构为海南建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77.198969万元。本项目于2022年6月10日发布更正公告,6月27日开标,共有海南亚雄科技有限公司、海口懿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北斗育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三亚鑫环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6月28日发布中标公告,供应商海南亚雄科技有限公司中标。
  2. 投诉人于2022年6月10日获取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采购清单包含的货物有:1. LED教室灯;2.LED黑板灯;3. 智能网关;4.调光控制器;5.四键情景面板;6.三键开关;7.平台应用。
  4.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技术参数要求1、LED教室灯的技术要求为:1.★LED教室灯通过国家强制性CCC认证(提供CCC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2. 采用一体式LED格栅防眩灯,尺寸建议:长≥1180mm,宽≥280mm ;3.★为提高灯具及LED光源的使用寿命,灯具的后盖板须采用易散热的金属材质,表面应进行防腐防锈防静电处理,边框采用航空铝材质,表面做环保喷砂工艺处理,有较强的颗粒感;(提供图片佐证);4.★LED教室灯具的出光口采用PC扩散膜+镀铝格栅二级防眩设计,以提高教室照明舒适度:格栅采用网格状设计,真空镀铝工艺,确保灯具下方抬头无眩光;且格栅采用双弧抛物面结构,增加灯具出光的反射效率(提供节能认证试验报告佐证);5.▲LED教室灯的额定功率≤40W;光通量≥3200lm;显色指数Ra≥90、R9≥50;色温:5000K±200K(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检测报告有 CMA、CAL、CNAS、ilac-MRA标志);6.▲为使教室课桌面达到最佳的照度均匀度与防眩效果,护眼LED教室灯在C90-C270面50%的光束角必须满足100°±2°,且在C0-C180面的光束角必须满足100°±2°(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检测报告有 CMA、CAL、CNAS、ilac-MRA标志);7.LED教室灯频闪检测结果为:“无显著影响”或“无危害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检测报告有 CMA、CAL、CNAS、ilac-MRA标志);8.LED教室灯的蓝光危害等级:无危险类(RG0)(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检测报告有 CMA、CAL、CNAS、ilac-MRA标志);9.为使LED灯珠均匀分布于灯盘内,LED教室灯具内的铝基板数量≥4条,且灯具表面亮度均匀度≥0.75(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检测报告有 CMA、CAL、CNAS、ilac-MRA标志)10.LED教室灯具为全封闭式结构,确保灰尘、蚊虫、蜘蛛等不能进入灯具内部结构,外部易清理,整灯防护等级≥IP40(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检测报告有 CMA、CAL、CNAS、ilac-MRA 标志);11.▲LED教室灯须通过25000次开关通断后的光通量与初始光通量的比值≥99%(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检测报告有 CMA、CAL、CNAS、ilac-MRA标志); 12.▲LED教室灯产品质量稳定,使用寿命时间长,其光源寿命≥50000小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检测报告有 CMA、CAL、CNAS、ilac-MRA标志) 13.教室整体的光环境符合GB 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的要求;维持平均照度值:课桌面照度≥300Lux,维持系数为:0.8,教室的均匀度≥0.75,教室的统一眩光值UGR<16;教室的功率密度<7W/㎡(不含黑板灯)。
  5.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技术参数要求2、LED黑板灯的技术要求为:1.★LED黑板灯通过国家强制性CCC认证(提供灯具CCC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2.LED黑板灯为一体式漫反射防眩灯具,建议尺寸长度≥1180mm,宽≥120mm ;3.LED黑板灯的额定功率≤40W;光通量≥3000lm;显色指数(Ra):≥90  R9≥50;色温:5000K±200K;(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检测报告至少包含 CMA、CAL、CNAS、ilac-MRA标志);4.▲为使黑板面达到最佳的照度均匀度与防眩效果,LED黑板灯在C90-C270面50%的光束角必须满足30°±2°,且在C0-C180面50%的光束角必须满足110°±2°(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检测报告至少包含 CMA、CAL、CNAS、ilac-MRA标志);5.LED护眼黑板频闪检测结果为“无显著影响”或“无危害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检测报告至少包含 CMA、CAL、CNAS、ilac-MRA标志);6.▲LED黑板灯的蓝光危害等级:无危险类(RG0);且为保护老师眼睛,灯具的真实亮度L≤40000cd/m²(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检测报告至少包含 CMA、CAL、CNAS、ilac-MRA标志);7.★为保护教师在黑板前眼睛的舒适度,LED黑板灯需采用漫反射金属板+二次反射的防眩设计,经扩散膜出来的光先通过漫反射板,再漫反射到黑板,不能使灯裸露直射老师,以免老师在黑板前出现眩光有不适感。拒绝采用带透镜式直射技术的黑板灯;(提供节能认证试验报告佐证,产品型号和图片、节能认证试验报告均一致);8.▲LED黑板灯须通过25000次开关通断后的光通量与初始光通量的比值≥99%(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检测报告至少包含 CMA、CAL、CNAS、ilac-MRA 标志);9.LED黑板灯为全封闭式结构,确保灰尘、蚊虫、蜘蛛等不能进入灯具内部结构,外部易清理,整灯防护等级≥IP40;(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检测报告至少包含 CMA、CAL、CNAS、ilac-MRA 标志);10.LED黑板灯的人体电磁辐射测试满足20kHz-10MHz感应电流密度系≤0.85(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检测报告至少包含 CMA、CAL、CNAS、ilac-MRA标志);11.▲LED黑板灯产品质量稳定,使用寿命时间长,其光源寿命≥50000小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检测报告至少包含 CMA、CAL、CNAS、ilac-MRA标志);12.教室整体的光环境符合符合GB 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的要求;维持平均照度值:黑板灯照度≥500Lux,维持系数为:0.8,黑板照度均匀度≥0.80。
  6.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技术参数要求3、智能网关的部分技术要求为:1、智能网关是教室控制设备的接入与控制中心,可将各类zigbee设备接入云平台,进行集中管理与远程控制;……3、支持调光控制器、情景面板等zigbee设备接入;4、最大支持64 个zigbee设备接入;……6、支持 zigbee 3.0协议;……★注:以上须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技术参数确认函。
  7.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技术参数要求4、调光控制器的部分技术要求为:……4.通信方式 Zigbee3.0 ,通讯天线需内置,通信距离>150m (空旷环境)……★注:以上须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技术参数确认函。
  8.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技术参数要求5、四键情景面板的部分技术要求为:1、支持ZigBee模块与智能网关连接智慧照明系统;……★注:以上须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技术参数确认函。
  9.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技术参数要求6、三键开关的部分技术要求为:……2. 通讯方式采用无线通讯,需支持zigbee3.0协议,通过该协议,能够接入支持该协议的Zigbee设备,并对这些设备进行管理和控制,实现多节点接入;3.通信方式 Zigbee3.0,空旷拉锯距离≥200m;……★注:以上须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技术参数确认函。
  10.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技术参数要求7、平台应用的部分技术要求为:……12. 实现整体物联的智能管控,支持配置定时关闭:可以配置20个定时器;支持按指定的时间关闭指定场地的灯,支持重复周期的配置(重复日期为:周一到周日);……APP端应用:……2、支持远程关灯,远程批量关灯,远程单个关灯;▲3.提示今日未关灯场地数量……★注:以上须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技术参数确认函。
  11. 本项目更正公告未具体说明更正事项,经下载更正公告中名为“更正”的PDF附件,打开后为原招标文件完整的附表3:综合评分表和更正后完整的附表3:综合评分表。经对比:其对评审项目“产品综合实力”、“制造商综合实力”、“售后服务”、“施工方案”进行了相关变更。
  12. 原招标文件附表3:综合评分表“制造商综合实力”标准分为10分,评分标准为:1、为保证投标产品的技术先进性,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近三年获得年度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影响力企业”的荣誉,得2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2、为保证教室照明设计符合规范标准,需要现场测量数据标准化规范化,所投“教室灯”产品制造商应具有GB/T19022-2003/ISO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证书认证范围包含“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环境监测”等方面),得3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3、为体现企业技术实力及创新水平,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国家部委级颁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为保证投标产品的技术先进性,投标人所投的平台产品厂商应具备较好的系统集成能力、研发创新能力,可提供关键性技术支撑,能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更正后的“制造商综合实力”标准分为6分,评分标准为:1、为保证投标产品的技术先进性,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近三年获得年度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影响力企业”的荣誉,得2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2、为保证教室照明设计符合规范标准,需要现场测量数据标准化规范化,所投“教室灯”产品制造商应具有GB/T19022-2003/ISO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证书认证范围包含“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环境监测”等方面),得2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3、为保证投标产品的技术先进性,投标人所投的平台产品厂商应具备较好的系统集成能力、研发创新能力,可提供关键性技术支撑,能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1. 原招标文件附表3:综合评分表“售后服务”标准分为4分,评分标准为:1、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T27922-2011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五星级认证证书得1分,否则不得分(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查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商章)。2、为保证项目的整体售后服务水平,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在海南省有本地化售后服务机构,在海口市有注册的公司或分公司的提供满3年或以上的营业执照,计3分;提供3年以内的,计1分;其他情况不计分。注:需提供服务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未能体现上述内容的,将有可能作对投标人不利的评定。

更正后的“售后服务”标准分为6分,评分标准为:建立售后服务体系,针对售后服务的内容,响应方式、响应时间、培训方案、应急维修等提供完善,合理的方案:(1)售后方案内容完整,响应方式可操作性强,响应时间、应急维修、培训方案科学、合理、符合项目得3.1-6.0分。(2)售后方案内容完整性一般,响应方式可操作性一般,响应时间、应急维修、培训方案科学性一般、仅能满足项目需求得1.1-3.0分。(3)售后服务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差、仅能满足部分项目要求和特点得1.0分。(4)没有售后服务方案0分。

  1. 原招标文件附表3:综合评分表“施工方案”标准分为7分,评分标准为:根据项目组织施工方案,针对投标人施工方案的进度安排、工作步骤、人员等安排的有效性、合理性,组织、计划管理的完善性,服务目标以及管理措施的详细性进行综合评定:(1)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且内容详尽科学合理、实施内容完整、可行性强得4.1-7.0分;(2)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较为齐备,方案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得1.1-4.0分;(3)方案内容不完整,可行性差,得0-1.0分;(4)不提供不得分。

更正后的“施工方案”标准分为9分,评分标准为:根据项目组织施工方案,针对投标人施工方案的进度安排、工作步骤、人员等安排的有效性、合理性,组织、计划管理的完善性,服务目标以及管理措施的详细性进行综合评定:(1)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且内容详尽科学合理、实施内容完整、可行性强得5.1-9.0分;(2)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较为齐备,方案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得2.1-5.0分;(3)方案内容不完整,可行性差,得0-2.0分;(4)不提供不得分。

  1. 原招标文件附表3:综合评分表“产品综合实力”评分标准为:1、LED护眼教室灯和黑板灯须同时满足人眼视觉健康舒适度VICO≤1,得1分;否则不得分。2、LED护眼教室灯和黑板灯须同时满足过流保护 、短路保护 、断路保护、过压保护、欠压保护 、过温保护 、超负荷断电等保护措施,得1分;否则不得分。3、LED护眼教室灯和黑板灯须同时采用阻燃材料,采用抗UV紫外线老化材料,得1分;否则不得分。4、LED护眼教室灯和黑板灯须同时满足工作噪音声压≤5dB,得1分;否则不得分。5、LED教室灯和LED黑板灯在初始测试(0或1000小时)及正常燃点15000小时或以上时间均满足色温5000K±200K,色容差变化≤0.1SDCM,满足得3分;否则不得分。注:①1-5项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 CMA、CNAS、ilac-MRA标志,检测报告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或投标专用章;②提供的检测报告中产品型号需与投标产品型号一致,否则不得分。

除注①进行了更正外,其他未进行更正,更正后的注①为:1-5项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 CMA、CNAS、ilac-MRA标志,检测报告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或厂家投标专用章。

  1. 招标文件附表3:综合评分表“技术指标、参数符合性”评分标准为:技术响应性:供货产品可靠、先进、技术资料完整,系统功能、设备配置等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基本分30分,其中带★技术参数每偏离一项扣3分,带▲技术参数每偏离一项扣2分,其他指标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2.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带★技术参数共10项,带▲技术参数共17项,其他指标参数若干。
  3. 招标文件附表3:综合评分表“平台综合实力”评分标准为:1、为保证校园应用安全性并符合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要求,需要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应用程序在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网站上可查,提供证明得4分,否则不得分(提供官网截图并加盖厂家公章)。2、为保证校园应用的安全性和系统的稳定性,需要所投产品和平台为同一厂家,且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响应平台的三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提供证明得2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为方便学校对照明设备的管理,需要平台移动端(安卓及ios端)支持对未关灯的场地数量进行提醒,并支持远程进行批量关灯,提供证明1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界面截图并加盖厂家公章)。4、为落实校园节能减排需求,需要平台支持配置定时关闭,支持按指定时间关闭制定场地的照明设备,提供证明得1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界面截图并加盖厂家公章)。
  4. 招标文件附表3:综合评分表“质量保证措施”评分标准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的切实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并评审:(1)质量保证措施充分合理得3.1-4.0分;(2)质量保证措施较合理得2.1-3.0分;(3)质量保证措施基本符合得 0-2.0分;(4)不提供或其他情形的,不得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1. 经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官网查询: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CA)批准成立并确定的认可机构,统一实施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官网政务通知栏目中2019年3月28日公示的《2019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要点》,该文中载明: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授权(CAL)。
  3. 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对公众于2022年4月20日留言咨询的“在工作中遇到多次关于检验证书上,CAL授权标志的问题。是否已经取消,能不能继续申请和使用的问题。”作出的答复为:2022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通知所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取消了此前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按照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不再向检验检测机构颁发资格认定(英文标志为CAL)证书。”
  4. 经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官网“国际互认”专栏查询到: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英文缩写仍为ILAC)的前身是1977年产生的国际实验室认可大会(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nference,ILAC),其宗旨是通过提高对获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接受程度,以便在促进国际贸易方面建立国际合作。1996年ILAC成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其目标是在能够履行这项宗旨的认可机构间建立一个相互承认协议网络。ILAC目前有100多名成员,分为正式成员、协作成员、区域合作组织和相关组织等。CNAS已取代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继续保持我国认可机构在ILAC中实验室认可多边互认协议方的地位。
  5. GB/T27025-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了实验室能力、公正性以及一致运作的通用要求。上述标准术语和定义中明确实验室为从事下列一种或多种活动的机构:检测;校准;与后续检测或校准相关的抽样。上述标准在方法的选择和验证中规定:当客户未指定所用的方法时,实验室应选择适当的方法并通知客户。推荐使用国际标准、区域标准或国家标准中发布的方法,或由知名技术组织或有关科技文献或期刊中公布的方法,或设备制造商规定的方法,实验室制定后修改的方法也可使用。
  6. 本项目参与投标的海南亚雄科技有限公司、海口懿露科技有限公司、三亚鑫环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所投产品“3、智能网关;4、调光控制器;5、四键情景板;6、三键开关”的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技术参数确认函,确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上述产品的所有技术参数;山东北斗育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也对“3、智能网关;4、调光控制器;5、四键情景板;6、三键开关”的所有技术参数作出了“无偏离”响应。
  7.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教育移动应用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
  8. 《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载明: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APP,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是指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近年来,教育移动应用快速发展、广泛应用,在提高教学效率和管理水平、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和兴趣发展、优化师生体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学校出现了应用泛滥、平台垄断、强制使用等现象,一些教育移动应用存在有害信息传播、广告丛生等问题,给广大师生、家长带来了困扰,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引导和规范教育移动应用有序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教育信息化的驱动引领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09]80号)载明:……信息系统安全定级和备案。各单位对本单位信息系统进行定级,对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要办理备案手续。对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开展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工作。根据测评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10.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11. 经在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官网查询,其协会章程第八条规定: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入会;(二)愿意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并缴纳会费;(三)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且从事光学、光电子及相关的领域,并在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规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 单位基本情况介绍;2. 单位近三年的营收数据和资产规模;3.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12. GB/T19022-2003/ISO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规定了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计量确认管理的通用要求,并提供了指南,用于支持和证明符合计量要求。它规定了测量管量体系的质量管理要求,可由执行测量的组织作为整个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以确保满足记录要求。
  13.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拟申请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
  14. 2022年6月15日,投诉人通过EMS(单号:1186934246574)向代理机构邮寄《质疑函》,快件显示在2022年6月16日签收。
  15. 代理机构向本局出具《关于“2022年屯昌县初中教师照明改造项目采购”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称:2022年屯昌县初中教师照明改造项目采购的中标通知书未发出,中标方未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质疑答复函顺丰邮寄单号(SF6509863214814),2022年7月4日送出,当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2022年屯昌县初中教室照明改造项目采购招标文件》(招标编号:HNJY2022【57】)、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质疑函》《关于2022年屯昌县初中教室照明改造项目质疑回复相关情况的说明》、供应商投标文件等证据证明。

六、本局认为:

  1.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系对供应商提供产品技术参数的进一步确认,一定程度上可证明产品符合采购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获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资质认定后,即可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招标文件要求检测报告至少包含CMA、CAL、CNAS、ilac-MRA标志,与产品是否符合采购需求无关,并且现已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授权(CAL),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
  2.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GB/T27025-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客户可以事先不指定检测方法,实验室应选择适当的方法并通知客户。招标文件“LED教室灯、LED黑板灯”均已明确了检测内容以及应当符合的技术标准,供应商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内容和技术标准向检测机构提出检测,检测机构应选择适当的方法;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及结果是检验检测机构的义务。故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无法依据要求进行相对应的检测的问题。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3. 关于投诉事项3和4。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采购需求。经查证,本项目参与投标的海南亚雄科技有限公司、海口懿露科技有限公司、三亚鑫环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所投产品“智能网关、调光控制器、四键情景板、三键开关”的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技术参数确认函,确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上述产品的所有技术参数,山东北斗育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亦对上述所投产品的所有技术参数作出了“无偏离”响应,即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相应的采购需求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可满足。因此,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4涉及的相关招标文件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4不成立。
  4. 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产品技术指标、参数符合性总分30分,带★技术参数共10项,带▲技术参数共17项,其他指标较多,按照“带★技术参数每偏离一项扣3分,带▲技术参数每偏离一项扣2分,其他指标偏离一项扣1分”的评审标准,该评分项理论扣分合计超出30分,该项分值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5成立。
  5. 关于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可设置采购产品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等。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产品综合实力”的评分标准系对产品的性能、材料、安全设置的相关要求,并相对应的设置了评分,不存在投诉人投诉的“产品综合实力”评审标准的设置与货物质量无关的情形和未细化量化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6不成立。
  6. 关于投诉事项7。1.根据《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为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本项目的平台应用不属于上述范围,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所投平台应用在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网站上可查”,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2.为保证校园应用系统的稳定性,招标文件要求所投产品和平台为同一厂家符合实际需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之规定可知,要求本项目采购的平台的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响应平台的三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显然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3.关于综合评分表中“平台综合实力”的第3、4项评审标准系对产品性能提出的要求并予以赋分,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但本局另查明,在产品“平台应用”的技术要求中已提出同样需求并予以赋分,在综合评分表中再次赋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7. 因此,关于对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平台综合实力”要
  8. 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所投平台应用在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网站上可查”和“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响应平台的三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证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的投诉成立,关于对“平台综合实力”要求“所投产品和平台为同一厂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的投诉不成立,关于对“平台综合实力”第3、4项评审标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投诉不成立,但本局另查明第3、4项评审标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9. 关于投诉事项8。1.经查询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章程,要求申请入会的会员提供单位近三年的营收数据和资产规模并要求申请入会的会员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且入会后方可参与其举办的“影响力企业”奖项评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成立。2.“制造商综合实力”评分标准称“为保证教室照明设计符合规范标准,需要现场测量数据标准化规范化”,所以要求所投“教室灯”产品制造商应具有GB/T19022-2003/ISO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证书认证范围包含“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环境检测”等方面),但经本局查明,本项目的施工由投标人完成,若投标人并非制造商,则现场测量与制造商无关,要求制造商具备上述认证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成立。3.投诉人投诉“制造商综合实力”评审要求“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国家部委级颁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经本局查明该项在招标文件2022年6月10日发布的变更公告中已删除,投诉无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4.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可知,拟申请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并非一般的中小企业可企及,故要求“制造商综合实力”具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涉嫌歧视中小企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成立。
  10. 关于投诉事项9。经本局查明2022年6月10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附表3综合评分表评审项目“售后服务”的评分标准已变更,投诉人投诉的评分标准已删除。因此,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不成立。
  11. 关于投诉事项10。经本局查明2022年6月10日发布的更正公告,对“施工方案”的标准分及区间分进行了变更,但评审标准具体内容未进行变更。“施工方案”的评审标准要求对进度安排、工作步骤、人员、组织、计划管理、服务目标以及管理措施等因素,根据科学合理、完整、可行性进行赋分,但并未明确达到何种程度为科学合理、内容完整、可行性强,何种程度为较为齐备、具有一定可行性,何种程度为内容不完整,招标文件未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规定。并对同一量化指标设置了分值区间,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招标文件“质量保障措施”的评分标准要求对切实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赋分,但并未明确何种程度为充分合理,何种程度为较合理,何种程度为基本符合,何种程度为其他情形,招标文件未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规定。并对同一量化指标设置了分值区间,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因此,投诉事项10成立。

  1. 关于投诉事项1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及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之规定,投诉人提出的该项投诉既非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投诉,也非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且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不影响投诉人继续行使投诉的权利。因此,投诉事项11不属于投诉事项。

但经本局查明,投诉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代理机构

寄出《质疑函》,代理机构于2022年6月16日签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之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2022年6月27日前进行书面答复,截止2022年6月27日,代理机构并未作出回复,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部分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驳回投诉事项2、3、4、6、9、11及投诉事项7中关于“平台综合实力要求所投产品和平台为同一厂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的投诉和投诉事项8中关于“制造商综合实力评审要求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国家部委级颁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投诉;

2.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规定作出质疑答复的问题进行整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屯昌县财政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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