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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保财〔2022〕167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2-11-22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临海市绍新卓耀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陈会平

联系方式:18089748973

被投诉人1: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地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兴东路保亭中学南侧约50米

联系人:梁站长    联系方式:0898-83661203

被投诉人2:海南政辉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16-3康业花园西湖苑G栋2A房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898-66557608

 

投诉人就2022年保亭县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教育装备类购置项目(B包)(项目编号:HNZH-2022-202)(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2年9月2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2年10月9日进行了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服答复遂于2022年10月23日向本局投诉,经本局审查后依法受理,被投诉人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局答复,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

投诉人称:(一)投诉事项1: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表内多项采购标的物的参考规格型号和配置技术参数没有按法律规定要求进行细致明确的描述,采购人意图不明确,由此对供应商积极参与本次招标项目,以及充分合理评估本次项目的成本造成了阻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严重的编制瑕疵。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59页/序号53工具收纳柜/参考规格型号和配置技术参数:“材质:环保多层板;规格:2400*850*400mm、7200*850*400mm、3400*850*400mm各一个(根据现场室内定制),采用15厘厚度的板材,制作而成,四周使用封边机封边。”以上参数仅要求工具收纳柜的尺寸采用板材,可对工具收纳柜整体结构等物理特性也未能详细描述,如:工具收纳柜内部有几层层板、工具收纳柜是否有门,如果有门是玻璃门还是生态板门、门的开启方式是怎样等等,众所周知不同结构的工具收纳柜其市场价格千差万别,本次招标采购人意图不明确,由此对供应商积极参与本次招标项目,以及充分合理评估本次项目的成本造成了阻碍;招标文件105页/序号18产品体验收纳柜/参考规格型号和配置技术参数:“材质:木;规格:3200*850*400mm两个(根据现场室内定制)”以上参数仅明确产品体验收纳柜的尺寸及制作材质为木,可这里的木具体是什么木是:红木、生态板、三聚氰胺板、花梨木等等,且制作产品体验收纳柜是用的木板具体是多厚的板材且对其整体结构等物理特性也未能详细描述,如:产品体验收纳柜内部有几层层板、是否有门,如果有门是玻璃门还是生态板门、门的开启方式是怎样等等,众所周知不同厚度板材、不同结构的产品体验收纳柜其市场价格千差万别,本次招标采购人意图不明确,由此对供应商积极参与本次招标项目,以及充分合理评估本次项目的成本造成了阻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严重的编制瑕疵。

(二)投诉事项2: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存在未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进行评分设置的情况。

事实依据: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详细评审标准/技术要求响应情况“2、为标注★号产品技术参数为一般技术参数,有负偏离不扣减分”招标文件中对不标注“★”指标竟然没有任何评比打分要求,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这就意味着不带“★”指标,潜在投标人即便全部负偏离或部分偏离也不会因此失分,这样将导致潜在投标人随意性太大,潜在投标人可能选择最次类别的产品来参与投标,项目质量得不到保障,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无法相互对应,供应商无法明确进行合理响应,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公司认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该项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并未进行合理的细化量化的打分,请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将本项评分分值依据采购需求的物品技术参数相互对应进行修改。

针对以上投诉事项,投诉人请求:

针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我司恳请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重新招标。

二、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1:1、采购需求中涉及的“工具收纳柜”是市场上规格、标准统一的常规设备,采购需求中已经明确提出了主要技术参数要求,且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产品有关技术参数,涉及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应保证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各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只要满足采购需求中的主要技术参数且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即可实现本次采购目标。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提相关要求,由各投标人根据自身产品特点配置即可,不会对设备的功能和质量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各投标人的成本评估造成障碍。

2、本项目采购活动开展之前,我单位对本项目采购需求涉及的各类货物(设备)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发现本项目涉及的一些通用、常规的货物(设备),市面上各品牌都是大同小异,主要指标和性能没有很大的区别,采购需求中只对以上各类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提出要求,没有对常规通用的一般性技术参数进行限定,也是为了最大限度的让各投标人公平竞争,以免出现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3、9月14日更正的招标文件,未对“工具收纳柜,相关要求讲行任何更正,此项采购内容自投诉人“知道”之日(投诉人2022年8月26日获取的招标文件)起,到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2年9月26日提出质疑)已经超过7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 号今)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之规定,投诉人的此项质疑已经超过法定时限,该项质疑并未依法提出,质疑事项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 号今)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己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相关投诉应予以驳回。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B包投诉事项 1〞缺乏有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且并未就此事项依法进行质疑,此项投诉不成立,投诉请求不合理,属于无效投诉,应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2:1、本项目B包采购需求中,共计 60 个标注“★”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响应情况评审因素中要求“标注“★”号产品技术参数全部满足或优于采购需求要求得满分30分;每有1项标注“★”号的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扣0.5分,扣完为止”,该项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 55 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

2、本项目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和采购目标科学设置评审因素,并不是每一条技术参数都要参与评分。

3、财政部国库司早于2020年9月就此类问题做出了相关答复,认为采购文件“并不是每项技术要求或技术参数都要作为评审因素”,此项设定完全满足财政部相关要求。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B包投诉事项2”缺乏有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请求不合理,属于无效投诉,应予以驳回。

三、本局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人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采购代理机构为海南政辉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本项目因收到相关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于2022年9月8日发布了暂停公告,对招标文件进行调整,并于2022年9月14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恢复了采购活动。投诉人于2022年9月2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2年10月9日进行了答复,投诉人不服答复遂于2022年10月23日向本局投诉,经本局审查后依法受理,被投诉人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局答复。

(二)本项目为:2022年保亭县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教育装备类购置项目(B包)(项目编号:HNZH-2022-202)

(三)投诉书所述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条款部分内容不实,投诉书投诉事项1指出“招标文件59页/序号53工具收纳柜/参考规格型号和配置技术参数:材质:环保多层板;规格:2400*850*400mm、7200*850*400mm、3400*850*400mm各一个(根据现场室内定制),采用15厘厚度的板材,制作而成,四周使用封边机封边。”而本局查明,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载明“招标文件59页/序号53工具收纳柜/参考规格型号和配置技术参数:材质:环保多层板;规格:1000*1000*400mm(根据现场室内定制)采用15厘厚度的板材,制作而成,四周使用封边机封边”,投诉书所述的其他本项目的条款与招标文件相符;本项目已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中标公告。

四、本局认为:

对于投诉事项1:经本局审查,招标文件59页和105页分别对“工具收纳柜、产品体验收纳柜”的材质、规格和主要配置技术参数进行了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三、商务技术要求/(二)质量保证”规定“1、所有设备必须是厂商原装、全新的正品,符合国家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4、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产品有关技术参数,涉及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应保证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本局认为,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对产品的主要参数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产品的一般性技术参数虽然没有进行限定,但是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涉及到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换言之,只要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对产品的主要参数要求且满足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即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虽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但不意味着招标文件对每个产品的每个参数都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反而会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经本局审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认为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各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项投诉不成立。

对于投诉事项2:经本局审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对60个重要的技术参数标注了“★”,未标注“★”的为一般技术参数,每有一项不满足重要参数的扣0.5分,扣完为止;不满足一般技术参数的不扣分。投诉人认为此举可能会导致未标注“★”的产品,供应商可能选择最次类别的产品参与投标,导致项目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同时,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

本局认为,首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评审标准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并不意味着每项技术要求或技术参数都要作为评分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此(留言编号:1719-3578293)的回应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科学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但并不是每项技术要求或技术参数都要作为评分因素。”本局查看更正后的招标文件,本项目(B包)共有几百个采购分项,涉及到的技术参数有上千项,如果按照投诉人所说,每一个技术参数都应当设置对应分值,那么每一个技术参数的分值占比将很小,这不但不利于重要技术参数的设置从而无法保证项目质量,并且会使得评标工作变得易错且工作量巨大,违背科学设置评审因素的原则。因此,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对于参数对应分值的设置并无不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项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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