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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东财〔2023〕14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3-01-19

东方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海南亦淼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城西路26号A栋东基双创基地307-A13

法定代表人:侯婉婷    联系电话:13636260913

 

被投诉人一:东方市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剪半园春旁

法定代表人:王干    联系电话:0898-32698311

 

被投诉人二:海南琼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12-1号国机中洋公馆1号楼B1105房

法定代表人:文启雄  联系电话:13976906208

 

被投诉人二海南琼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被投诉人一东方市职业技术学校委托,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智能安防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HNQZ2022-25-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于2022年11月14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11月25日组织磋商。投诉人海南亦淼科技有限公司是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其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瑕疵,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11月2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遂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一

智能安防实训室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未正确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第二条规定,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加快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提高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加大货物服务项目评审优惠力度。

(二)投诉事项二

智能安防实训室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三)投诉事项三

智能安防实训室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未明确台式机电脑、空调的配置技术参数。例如台式机电脑的硬盘容量、有无光驱;空调制冷功率、室内机和室外机的尺寸、制冷/制热的适用面积等。

二、两被投诉人共同辩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的答复

本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也不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故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其中所要求提高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在本项目不适用,项目采购文件的“第三章采购需求”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主要产品只有大型企业才能生产。

财库(2020)46号文件的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中的第五款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故本项目不管执行“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文件规定的6%,还是财库(2022)19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文件规定的10%—20%,所有投标人都不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范围,都不能享受所规定的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扶持政策。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答复

本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也不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由于本项目部分设备不符合“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扶持政策”的相关规定,故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第(六)款相关规定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本项目不能适用。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的答复

采购文件的“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已清楚地表述台式机电脑和空调的参数。台式电脑CPUI5/8G内存/1T/鼠标键盘/19寸液晶显示器,这是IT行业常用描述电脑参数的写法,其中1T指的是硬盘容量、8G指的就是内存大小,CPU要I5的、显示器要19寸液晶的,潜在供应商只要提供满足上述参数即可,至于其他有无光驱、USB3.0几个、USB2.0几个、HOMI口几个等非重要参数本项目不作具体要求。投标供应商视自身条件而定,其投标总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即可。同样道理,空调的规格参数为2匹、冷暖、一级能效。这是制冷行业常用描述空调参数的写法,投标供应商只要提供满足上述主要参数即可(2匹功率空调不管输入的电压220V还是380V学校都具备安装使用条件,室内机选什么颜色学校都能接受)。至少其他参数,如立式柜机还是挂壁空调、中央空调,定频还是变频、遥控方式等属非重要参数,投标供应商可视自身报价情况而定,投标总报价不超采购预算就能参加竞标。

三、投诉事项认定

经评审及采购人确认,代理机构于2022年11月25日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海南扬鑫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截至本处理决定书出具之日,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对于投诉事项一的认定

经查,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邀请第一条第5项载明“5.采购类型:货物/服务”;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政府采购政策”载明“遵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执行;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优惠政策。本项目:1.对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包括成员全部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2.工程类项目为3%优惠政策(包括成员全部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3.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工程项目为1%)优惠政策。”;第四章磋商程序《综合评分明细表》所载的“投标报价(30分)”评分标准为“以本次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30分*100%;遵照(财库〔2020〕46号)执行可享受价格优惠政策”。

另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第二条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从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型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升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该通知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局认为,本项目属于货物/服务类型的采购项目,且于2022年11月14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即采购公告),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执行。但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所载的“投标报价”评分标准,仍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执行,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投诉人的本项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到本项目采购结果。

(二)对于投诉事项二的认定

经查,本项目采购文件附1和附2所载的分别适用于工程、服务、货物的两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要求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写明标的所属行业。但本局经查本项目采购文件,未找到采购文件中关于具体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说明。

本局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文件载明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附件,并要求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写明标的所属行业,却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采购文件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并可能影响到本项目潜在供应商的响应,故投诉人的本项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到本项目采购结果。

(三)对于投诉事项三的认定

经查,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台式机电脑”载明“1.配置:CPU I5/8G 内存/1T/键盘鼠标/ 19寸液晶显示器”的技术参数,“空调”载明“1.规格参数:2匹、冷暖、一级能效”的技术参数。

本局认为,上述采购标的物的采购需求明确地载明了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其采购需求基本完整、明确,供应商可根据前述采购需求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故投诉人的本项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本局不予支持。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成立,投诉事项三不成立。鉴于投诉事项一、二可能影响到本项目采购结果,且本项目现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认定本项目投诉事项一、二成立;

(二)认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东方市职业技术学校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驳回投诉人海南亦淼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投诉。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方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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