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海南广药晨菲医药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大道23号公司院内(综合办公楼)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有恒 联系电话:0898-66268515
被投诉人1:澄迈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0898-67629299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86号澄迈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被投诉人2:海南泰合盛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0898-32695055.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滨涯路11号海桥花园2幢1单元901房
相关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0日,投诉人就澄迈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自动体外除颤仪AED配置经费项目(项目编号:THS2023-G003)(以下简称“本项目”)向代理机构海南泰合盛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12月29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本局投诉,本局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正式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人诉称
投诉项一:投诉人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2、除颤性能技术参数★2.2成人模式最大除颤能量≥360J,儿童模式最大除颤能量≥75J。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及注册证,完全具备佐证投诉人所投产品满足招标要求。投诉人不应该被判定为不满足招标要求,被否决投标。
三、本局查明的事实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5页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二条采购清单第2.2项需求为“★2.2 成人模式最大除颤能量≥360J,儿童模式最大除颤能量≥75J。”招标文件第27页采购需求特别说明第4条为“4、指标按重要性分为“★”和无标示。“★”代表实质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将导致响应被拒绝,无标示则表示一般指标项”。另查,投诉人投标文件第142页《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序号7载明能量精度在不同抗阻下的能量(J)为8.1J到360J;投标文件第37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适用范围:该产品可进行……其中成人模式适用于年龄不低于8岁的患者,儿童模式适用于1岁以上8岁以下或者体重不足25KG的患者……”。
四、本局认为
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材料无法看出满足采购需求“★2.2 成人模式最大除颤能量≥360J,儿童模式最大除颤能量≥75J”的要求。故,投诉人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五、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局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依法向澄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澄迈县财政局
2024年2 月 5 日